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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408-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4-08-07 发布日期: 2014-08-07
发文字号: 宣区政办〔2014〕85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408-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4-08-07
发布日期: 2014-08-07
发文字号: 宣区政办〔2014〕85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印发宣州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宣州区财政性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办〔20148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宣州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7日


宣州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并拨付的项目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具有公用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二)坚持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原则,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三)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应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时限、审批拨付程序、绩效目标等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四)坚持政府统筹、分工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主管资金,业务部门主管项目,管用分开,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为本区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相关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特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参与对本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五)组织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下属单位及所主管业务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四)根据上级和本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五)按规定接受人大及审计、监察机关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区级项目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及本区有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并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项目的初审工作,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按照确保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择优排序。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及本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汇总、平衡,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区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办理预算批复。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用款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用款书面申请,并附有效用款依据,送交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用款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用款依据,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三)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经审批的用款申请等相关资料,填制专项资金拨款单;

(四)区财政局国库科收到填制要素齐全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及有效用款依据后,核对资金性质与用款用途的一致性,办理资金拨付;

(五)专项资金支出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展情况,将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适用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

(三)对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属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后执行;属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关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要按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资料和报表,特殊项目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随时报送;

(五)属工程建设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编制竣工决算,经审计结算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或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六)对专项资金结余定期进行清理。属于区财政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一年以上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超过两年(含两年)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区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并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我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及工作需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预算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具有明显公共效应的项目,或者列入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考核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资金使用单位,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纳入区级各部门、单位预算的专项资金,按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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