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人民政府 返回专题首页
宣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801-0005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1-10
发文字号: 宣区政秘〔2018〕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修改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1801-0005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1-10
发文字号: 宣区政秘〔2018〕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废止】关于修改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修改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区政秘〔2018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出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宣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宣区编〔2015〕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宣区政〔2012〕105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0日

 

 

 

 

 

 

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的跟踪管理(以下简称标后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保障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利用政府资金(含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区公管办)或区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区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做好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区公管办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力量,尽早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履行合同及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安全文明实施工程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正式签定前先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并报区公管办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或有关规定实施,并及时将主要人员违规变更情况、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按月形成统计表,于每月底前书面上报到区公管办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勘探设计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督促勘探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勘探设计成果,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

(二)涉及施工设计变更的,督促勘探设计单位派员到现场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论证;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确需设计变更时,督促设计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派员到现场与建设、审计、监理人员予以会商确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

(二)检查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三)加强对总包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四)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五)检查建设单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

(六)其它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履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督促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

(二)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查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工地)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真实性、完整性;

(五)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六)工程监理合同其它条款的履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坚持“集体研究、实事求是、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把工程量变更关。为保证施工质量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第一次支付工程款须附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施工方资金申请表及监理、建设单位核准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第二次及以后支付工程款审核人依据合同把关。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经区审计局或区审计局依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根据决算审计报告才能拨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中标企业注册所在地开设的基本账户,不得支付到其它任何账户或现金支付,否则将视为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经理、总监及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公示制度。工程在开工前,应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项目部(监理部)任命书及任命书中的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六)死亡;

(七)其他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专业监理人员符合第十五条变更条件,确需变更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填写《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变更申请表》,并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同意变更。

第十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应征求区公管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人员的资格、业绩、信誉等主要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条件。

第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单位坚持要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可取消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资格,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而工程未实际开工(非建设单位延误或建设单位责任)期间,施工单位坚持要变更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坚持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履行。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无能力组织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的,造成工程进度与合同规定时间相差较大,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被有关管理部门查处的;

(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意识及职业道德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

(三)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的考勤记录其到位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50%的;

(四)区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无特殊情况,两次以上不按规定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具体变更申请程序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勘探及规划设计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勘探规划设计成果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规划设计编制及工程实施过程中,规划、勘探、设计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每缺席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金。建设单位在规划、勘探、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施工组织不科学、施工力量不足、主要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进度需要,影响工程进度每超过合同工期1天,支付合同价款不少于5‰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和勘探设计单位有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支付违约金外,根据《宣州区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公管办应将该单位的诚信情况录入宣州区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记录系统,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责令其限期清场,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

(二)非建设单位原因,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四)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五)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多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区公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后管理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纠正;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三)转包及违法分包的;

(四)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为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环境保障。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拖延、索贿受贿等情况,一经查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把本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其它投资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