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投资兴业

[ 信息中心 ] [ 2006-12-13 8:32:13 ]
 

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儿资或控股办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投资均在200万元以上,从企业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年度入库税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在企业挖潜改造支出项目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额度为该企业年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连续9年不变。实行税金正常征收入库,次年按财政级次分期列支。
    二、区内外投资者购买我区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产权、股权或兼并、租赁和承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后,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享受区财政奖励。奖励资金总额度按该企业新增生产性设备总价款的50%计算,每年资金补助额度为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以内,直至补足奖励资金总额度,实行税金正常征收入库,次年按财政级次分期列支。
    三、区内外投资者新办工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权、区财政实行土地出让金(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即征即返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工业园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按照引入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投资额度给予扶持。
    四、区内外投资者新办工业、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未明确优惠政策的收费项目,属行政事业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属服务性收费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五、区外投资者在政治、教育和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进入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用地优惠
    进入园区项目用地实行有价使用,土地使用权50年,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用地,根据其投资规模和投资密度(投资规模/用地面积)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1、从事知名终端消费品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生物医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品制造业和投资规模(指设备、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下同)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投资密度为50万元人民币/亩。投资密度每增加10万元人民币/亩,地价下浮7000元/亩。
    2、从事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以及国家鼓励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生产设备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投资密度为60万元人民币/亩,投资密度每增加10万元人民币/亩,地价下浮6000元/亩。
    3、从事除上述1、2条之外,但符合工业园区发展需要的其它制造业领域的生产型企业,投资密度为70万元人民币/亩,投资密度每增加10万元人民币/亩,地价下浮5000元/亩。
    土地款可以分期支付,款清后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财政扶持
    1、园内企业的土地契约、房地契税属区财政留成部分80%奖励给企业。
    2、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第1年至第2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属区财政留成部分按70%奖励给企业,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属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地税的属区财政留成部分均按50%奖励给企业。
    3、企业当年产品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达到当年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属区财政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对国外、境内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认定),5年优惠期满后再延长三年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50%奖励的政策。
    4、园区企业按税法规定纳税,奖励给企业的国税和地税的区财政留成部分用于支持纳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上述条款中所涉及财政奖励的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先征后返,即征即返。
    七、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投资额较大,财政贡献率较高的,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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