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招商引资及全民创业奖励规定

[ 信息中心 ] [ 2006-6-14 10:53:40 ]
 

    为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宣州经济发展,根据市委《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宣发[2005]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独资或控股新办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投资均在200万元以上,从企业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年度入库税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在企业挖潜改造支出项目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连续9年不变。实行税金正常征收入库,次年按财政级次分期列支。
    二、区内外投资者购买我区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产权、股权或兼并、租赁和承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后,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享受区财政奖励。奖励资金总额度按该企业新购生产性设备总价款的50%计算,每年资金补助额度为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以内,直至补足奖励资金总额度。实行税金正常征收入库,次年按财政级次分期列支。
    三、区内外投资者新办工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核,区财政实行土地出让金(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即征即返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工业园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按照引入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投资额度给予扶持。
属境外投资且外方控股的,享受土地出让金等额扶持,土地取得的成本(除上缴国家和省市依法收取部分外),先由投资者支付,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25%的额度分级次给予补助,直至补足。
    四、区内外投资者新办工业、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未明确优惠政策的收费项目,属行政事业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属服务性收费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五、区外投资者在政治、教育和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对引进区外投资者来我区落户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
    1、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有省级以上认定证书),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2、引进工业、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的3‰给予奖励。
上述引进项目落户区工业园区的,另增加1‰的奖励比例。
对提供信息,参与谈判,帮助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在单位所获得的奖金中,根据贡献大小,提取20-80%的比例进行奖励。
    七、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投资额较大、财政贡献率较高的,实行一事一议。
    八、本规定出台之前,经区招商局认定的区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的项目和企业,仍按原规定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九、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区招商局、财政局做好奖励认定的日常工作。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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