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2006年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 信息中心 ] [ 2006-6-14 10:50:38 ]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高招商成效,特制定2006年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及目标任务
    2006年,全区招商引资区外境内目标任务为12.8亿元。其中,工业项目应达到75%以上,省外资金应达到80%以上。全区引进境外资金任务为510万美元。
    1、区委书记、区长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区四大班子其他领导负责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2、宣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招商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3亿元,工业项目应达到75%,省外资金应达到80%以上;境外资金100万美元。
    3、区直一级机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1)发改委、工业局、建委、商务局、交通局、农委、林业局、旅游局、工商联目标任务为800万元。
    (2)财政局、教体局、劳保局、水务局、水产局、民政局、环保局、安监局、人事局、供销社、粮食局、卫生局目标任务为600万元。
    (3)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检会(监察局)、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科技局、物价局、文化局、统计局、审计局、司法局、气象局、烟草分局、信用联社、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目标任务为400万元。
    (4)区直工委、团区委、工会、妇联、档案局、残联和党校目标任务为200万元。

    4、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1)水阳、孙埠、水东和狸桥目标任务为4000万元;境外资金为20万美元。
    (2)向阳、文昌、寒亭、周王、养贤、朱桥、鳌峰、西林、济川、澄江目标任务为3000万元;境外资金为15万美元。
    (3)溪口、洪林、古泉、黄渡、新田、杨柳、金坝目标任务为2500万元;境外资金为15万美元。
    (4)沈村、五星、敬亭山、双桥、飞彩目标任务为 2000万元;境外资金为15万美元。
    (5)区政府驻上海工作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1000万元,其余驻外办事处(工作处、联络处)目标任务由承办单位下达,计入承办单位任务。
    (6)各乡镇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工业项目应达到75%以上(各街道办事处工业项目应达到50%以上),省外资金不少于80%。达不到要求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完成数20万元。
    (7)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的项目进入工业园区,计入该乡镇街道办事处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数;5年内,该项目的税收计入乡镇街道办事处税收任务,纳入乡镇财政体制统一核算区乡两级的分成;乡镇街道办事处引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的税收,按规定与乡镇办事处分成后,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补助工业园区,用于工业园区的发展。

    二、考核内容
    1、项目确认: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有省级以上认定证书)、农产品加工项目、商贸项目、旅游开发(不含寺庙)、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和经区政府批准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网吧、洗浴、美容、房地产开发、山场水面承包等均不纳入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范围。引进的资金不包括国家、省政策性投资。
    2、投资额确认:年度区外境内资金投资固定资产完成数。
    3、项目要求:引进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引进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及资源掠夺型项目。
    4、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项目库、有相对稳定的招商队伍、专项经费、招商信息报表等。区直单位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招商信息报表等。

    三、考核方法
    1、引进区外境内投资项目(资金)由各引资单位及时报送区招商局,各单位报送时,需附:
    ①工商执照;
    ②税务登记;
    ③投资者为引资者提供的书面证明;
    ④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⑤各项固定资产购置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 
    2、对建设期较长、投资额超1000万元的项目,当年未投入的部分,在第二年继续投入,可计入下一年度考核任务。
    3、一个项目原则上只作为一个考核对象完成的任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经投资者书面证明,区招商局认定,可作为2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各按50%计算。在项目上报时必须注明合作单位,否则,在年终考核时不予确认。个人引荐项目可作为其所在单位的考核任务。
    4、引进区外境内的项目,分进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进度考核由区招商局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进度及时进行现场考核,根据考核实绩认定;年度考核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以考核实绩确定各地各单位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境外资金的考核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奖惩办法
    1、实行招商引资风险金制度。区四大班子领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直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缴纳风险金3000元。风险金于4月30日前由各单位统一上交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一级机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招商引资风险金制度。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直一级机构可以申请实行风险金制度,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招商引资任务。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一级机构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风险金由区财政全额退回,并予以等额奖励。完成任务150%以上的,区财政按风险金的150%予以奖励;完成任务200%以上的,区财政按风险金的200%予以奖励。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足80%的,风险金全扣;不足100%的,按不足比例扣除风险金。
    区委书记、区长的奖惩与全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区四大班子其他领导与所联系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同奖同罚。
    实行风险金制度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一级机构参照执行,奖励经费自行解决。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单位实行AB岗工作制,确保有50%的工作力量和时间抓招商引资工作,分管领导带领小分队长期外出招商。7月30日前,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未达到5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领招商小分队离岗外出招商,直至完成任务。离岗期间,由区委组织部报经区委确定其他同志主持单位日常工作。 
    4、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前15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度公务员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单位评优名额。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在综合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区人事局不予核准当年岗位责任制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5、区委、区政府对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处于全区后两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书面检查。
    6、凡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考评资格,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并追回奖金,视情扣缴风险金。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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