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业卫生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母婴保健许可

[ 信息中心 ] [ 2008-1-17 8:58:36 ]
 

食品经营业卫生许可证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请条件
  ㈠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㈡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㈢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㈣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区卫生监督执法所出具的卫生监督现场审查意见书;
  3、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4、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1份;
  5、卫生管理制度1套;
  6、全体员工(含临时工)花名册1份,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文化程度、职务。
  7、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监测检验报告书。
  9、区卫生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第1步 申请人持其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向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2步 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第3步 申请人向卫生局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4步 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5步 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6步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办证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批复。
   七、联系方式
  区卫生局卫监督所:0563-302749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细则》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手续;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制度、资金等方面的要求;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⑴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⑷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⑸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医务人员;
  ⑹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⑺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 ⑵ 、 ⑶ 、 ⑷ 、 ⑸ 、 ⑹ 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文;
  3、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
  4、医疗机构产权证明;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人任职证明;
  7、医疗机构法人签字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10、医疗机构工作制度;
  1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评审自查报告;
  12、个体诊所附上药品清单。
  四、联系方式
  区卫生局:0563-3014435

 

母婴保健许可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向所属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初评合格后,向区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步:评审合格,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申请表一份
  2、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合格材料
  3、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合格材料
  四、办证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之内批复。
  五、联系方式
  0563-3022147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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