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 信息中心 ] [ 2006-9-18 10:35:20 ]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获得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的;

8、请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的;

9、确需要法律援助的其它事项。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3、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4、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5、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

6、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确定的。

7、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2、申请人为无事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为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必备要件: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一、申请

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签名;

2、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3、提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材料。

二、审查

1、给予法律援助,填写审批表,报主任审批;

2、不予法律援助,退还有关材料,如申请人有疑异五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请复议。

三、办理

1、指派辖区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2、根据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指派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

4、为受援人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出法律援助公函。

四、反馈

受援人填写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回执),结案后15日内将回执寄至本法律援助中心或经办人转呈。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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