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中心工作职能

[ 信息中心 ] [ 2006-9-20 8:34:04 ]
 



    “12315”中心工作职能:
    调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纠纷;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2315”中心受理范围:
    (一)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3、无照经营行为;
    4、限制竞争、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商标违法行为;
    6、虚假及违法广告行为;
    7、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8、合同诈骗及合同行政违法行为;
    9、其他属于工商职责范围内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二)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
    1、消费者购买使用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等家用电器因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引起的投诉;
    2、消费者购买使用照相机、自行车、钟表等家用机械产品因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引起的投诉;
    3、消费者购买食品及使用家俱、服装、鞋等日用商品因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引起的投诉;
    4、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房涉及质量、面积、环境等方面的投诉;
    5、消费者因接受餐饮、洗染、旅馆、维修、摄影等居民生活服务时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6、消费者因接受装修、物业管理等服务时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7、消费者因接受供水、供电、电信、邮政、医疗等服务时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8、消费者因接受旅游、文化娱乐等服务时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9、农民因使用了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业机械等农业(包括渔业)生产资料,造成农民减产、绝收、畜禽死亡或者其他损失的;
    10、其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纠纷。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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