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公安分局消防科

[ 信息中心 ] [ 2006-9-28 10:11:19 ]
 

    消防科现为公安现役编制,既是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又要承担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现有科长1名,参谋2名。负责直接监督管理的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0个。

    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消防宣传等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有:
    1、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
    2、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监督城市消防规划,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和建设;
    4、进行火灾调查统计,处理火灾事故;
    5、管理消防队伍,指导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工作;
    6、监督消防产品质量。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预防火灾的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 监督范围
    凡在宣州区行政区域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消防科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以及分局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二、 检查形式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有关审核、验收手续。
    (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图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四)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1)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2)各项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
    (4)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5)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材料;
    (7)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8)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检查方法
    (一) 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 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三) 查看消防设施、设备外观、运行情况;
    (四) 抽看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 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情况。
    五、检查的程序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案。
    3、对公共场所使用、开业或者群众活动举办的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填写《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5、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以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填写《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责令停止举办。
    7、限期改正的时间前,应当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8、对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9、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要可以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10、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在收到书面申请的3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装饰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一、审核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工程施工前,均应办理装饰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二、办理程序



    三、办理须知
    1、在消防科办理手续前,须先到分局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填表加盖公章后,同有关资料报送受理窗口。
    2、装饰装修项目进行审核时应报送的资料;
    (1)装修施工图纸;
    (2)有关防火材料的说明;
    (3)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4)装修所用材料的防火性质说明;
    (5)工程防火设计说明
    3、受理窗口以审查资料齐全后,填发《受理通知书》,项目受理进行审核。
    4、在规定期限内到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合格的,工程可以进行施工。
    四、审核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五日内查看现场,一般工程十日内,大型工程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装修装修工程消防验收
    一、验收标准
    凡经防火审核批准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均应到批准施工的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二、验收程序



    三、验收须知
    1、在消防科办理验收手续前,,须先到分局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表加盖公章后,同有关资料报送受理窗口。
    2、验收时应报送的资料:
    (1)竣工验收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变更设计;
    (3)施工记录及有关资料;
    (4)消防产品登记表;
    (5)甲、乙双方对工程验收情况的意见。
    3、受理窗口经审查资料齐全后,填发《受理通知书》,安排现场验收。
    4、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单位到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四、验收时限
    验收材料齐全受理后,十日内安排现场验收,验收后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公共场所、群众活动审批
    一、 审批范围
    凡在我区开办的各种公共场所及举办的各种群众活动,在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必须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二、 审批程序


    三、审批须知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场地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场地平面布置图及消防器材设施配置说明;
    3、场地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及复印件1份;
    4、消防安全制度及应急疏散预案;
    5、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三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二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意见书》,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
    五、说明
    公共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前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手续同时办理。

    办公地址:环城西路区公安分局大院内
    邮政编码:242000
    联系电话:3023452
    网上受理:www.xz.ah.119.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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