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区政〔2007〕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宣州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宣州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力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监办[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的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筹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筹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筹资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跨村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不得列入筹资范围。 第六条 筹资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七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第八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任务。 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不承担筹资任务。 生活特别困难的村民、因疾病、伤残或者其它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筹资任务。 第九条 所筹资金可以按人口分摊,也可按承包土地面积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人均不得超过上限控制标准。 考虑我区农村农民青壮劳力外出务工较多的客观情况和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将筹劳和筹资项目进行合并,不再筹集劳务,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实行严格的筹资上限控制制度。宣州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年筹资50元,按照受益对象分摊到户。 第十条 涉及新农村建设的筹资标准,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由新农村建设理事会自行确定。 第三章 筹资程序 第十一条 筹资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三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的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筹资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限额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经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筹资项目、标准、数额,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经站负责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的事项、标准、数额。 第四章 筹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筹资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相应的“一事一议”筹资村民议事会和监事会。 议事会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组成,一般为5—7人,设常务理事1名。其职责是:根据所承担的“一事一议”事项,组织村民制定好施工和筹资方案,并做好筹资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由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一定监督能力的村民代表组成,人员一般为3—5人,设常务监事1名。其职责:对资金筹集、使用和公开、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标准质量、项目财务审计等实行全程监督和审核。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村民监事会成员。 经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实行公示,由大多数村民认可。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或议事会按照农民负担卡监督登记的筹资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并向出资人开具《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凭证。 第十八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筹集的资金存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经站“双代管”帐户设立的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筹集资金的使用。先由村民议事会、监事会共同研究决定同意后,村民议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和预算,说明资金用途和金额,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从乡镇农经站的村级“双代管”帐户中支取。 第二十一条 筹集资金的报批。筹资使用的原始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注明事由,议事会负责人审批,监事会同意后,报乡镇农经站入帐。 工程项目资金结算按照招标合同分期付款,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经站要根据工程进度提供财务报表,及时公布工程进度和筹资收取、使用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前,要预留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部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项目。 监事会负责对筹资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的,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