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区政﹝2007﹞56号
重点工程建设对促进市、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良好的建设秩序是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极少数不法分子、涉恶势力为牟取非法利益,阻挠我区范围内的一些重点工程建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全区范围内重点工程建设秩序,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宣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重点工程建设环境进行集中整治。此后,该项工作纳入长效管理。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阻挠工程建设正常施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直相关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有关执法机关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行承包建设工程的;
(二)强买强卖、强行装卸,敲诈勒索的;
(三)煽动、唆使群众阻挠工程施工,聚众闹事的;
(四)故意损坏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的;
(五)哄抢、偷盗工程建设器材和物资的;
(六)强行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影响施工的;
(七)围攻、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工程施工人员的;
(八)其他影响工程建设环境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党员、干部、机关职工有本通告第二条所列情形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手段处理涉及工程建设的矛盾和纠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要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出发,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及时举报扰乱重点工程建设秩序的行为。
举报电话:0563—3017025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