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

[ 信息中心 ] [ 2006-10-8 9:31:3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宣州区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保证我区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电子政务网接入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宣州区电子政务网属于非涉密政务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不得在区电子政务网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区电子政务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区电子政务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五条 区政府信息中心是宣州区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电子政务网络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负责电子政务网络用户接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对各联网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联网单位工作职责
    (一)确定一台专用的计算机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二)各单位要确立专人负责每天电子公文的传输、接收工作;
    (三)各单位要定期对单位的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和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区电子政务网安全的活动:
    (一)对接入区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区电子政务网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对区电子政务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及木马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区电子政务网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区政府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区电子政务网络的国际互联网出口,接入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联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
    第十条 各单位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区政府信息中心分配,建立登记制度。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及时报区政府信息中心同意并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计算机系统必须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区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收发的重要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及时进行备份。
    第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发现区电子政务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消除网络故障,应及时向区政府信息中心报告。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联网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设备和线路维护,保障电子政务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单位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各联网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联网系统的保密检查,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立即组织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信息中心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9月30日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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