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宣城市宣州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建立的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宣州区政府信息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规范性文件、社会发展规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上报信息必须通过区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及时报给区政府信息中心信息专管员,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3条,区直单位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条,重点经济管理单位不少于3条。 第九条 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区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信息,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经区政府信息中心转发; (三)区直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经区政府信息中心转发; (四)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区政府信息中心审核把关,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区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区政府信息中心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区政府信息中心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区政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区政府信息中心应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区政府信息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来源: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