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城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努力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根据《宣城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语言文字规范化规章制度。 三、各单位要重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至今尚未测试或测试后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区语委办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 四、各单位要扎扎实实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员参与的普通话实践活动。 五、请将本规定放大印制并张贴宣传。
附:《宣城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宣城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市民语言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必须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党政机关的公务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学校要发挥基础作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主要服务行业要发挥窗口作用。要在推广普及的同时,做好提高工作。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五条? 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监督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广播电视、文化、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体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商业、卫生、旅游、金融、铁路、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服务行业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纳入有关职业技能的培训内容; (六)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普通话推广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普通话: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和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三)市级和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举办地方戏曲节目、具有地方特色和特定对象的节目外,播音、主持、采访等必须使用普通话;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讲解必须使用普通话。 (五)文体活动、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必须使用普通话; (六)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和窗口工作人员等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相应等级标准: (一)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教育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电视节目主持人为一级乙等以上;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售票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国家对上述人员的等级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在推广、普及普通话的过程中,要有计划地对尚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当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第九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评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在普通话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推广使用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普通话推广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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