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公路网的规划设计及公路绿化达标,组织实施县乡公路的建、养、管工作,协助公路部门抓好国省道的规划与建设。
2、负责全区客货运输市场、汽车维修市场、运输场站、出租车辆的管理;负责客货运附加费、车辆运输管理费、小机动车养路费征收工作。
3、负责全区公路、水路交通的行业管理。
4、检查、督促全区水上、道路运输站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遇到防汛抗洪、军事行动等紧急和其他特殊运输任务时,及时调度运输工具;做好交通战备工作。
二、交通局内设机构
区交通局内设九个职能科室:党办、行办、工程科、质检室、安全科、国资科、法制科、财务科、文明办。
区交通局所属公路管理所、公路运输管理所、双溪稽查站及恒达公司。
三、人员编制
区交通局行政编制11人、工勤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系统工会主席1名。
四、领导分工
钱杨林 职务: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科、联系区公路分局
袁正治 职务: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负责法制、计生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运管所
孔雨 职务:党委委员、副局长 负责工程建设、交通战备工作、分管局计划工程科、公路所、恒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区海事处
杨江苏 职务:党委副书记 分管组织纪检、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文明创建工作
夏明春 职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负责纪检监察、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交管科
余华 职务:党委委员、系统工会主席 分管工会、妇联、机关文明创建、机关学习工作
五、办事程序
(一)班线客运行政许可公示
1、受理事项:四类班线(县乡客运班线)申请。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申请条件:
(1)、有与县乡客运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a、有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
b、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驾驶员应在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d、驾驶员应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4、需递交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可行性报告;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
(6)、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
(7)、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5、受理部门:区运管所运政科。
6、审批程序:(1)当事人申请—(2)部门受理—(3)审查受理事项—(4)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7、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共20日。
8、经营期限:自申请人被准予许可之日起经营期限为4年。
(二)普通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公示
1、受理事项:普通货物运输申请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申请条件:
(1)、有与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b、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驾驶员应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需递交的材料:
a、《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b、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c、可行性报告;
d、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受理部门:区运管所运政科。
6、审批程序:(1)当事人申请—(2)部门受理—(3)审查受理事项—(4)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7、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共20日。
(三)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公示
1、受理事项: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开业申请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申请条件:
(1)、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4、需递交的材料:
(1)《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2)基础设施情况说明;
(3)设备设施登记表;
(4)人员登记表(聘用人员合同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质检员及总质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流动资金验资报告。
5、受理部门:区运管所运政科。
6、审批程序:(1)当事人申请—(2)部门受理—(3)审查受理事项—(4)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7、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共15日
(四)道路运输站(场)行政许可公示
1、受理事故:道路运输站(场)申请。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申请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需递交的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可行性报告;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客运站场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6)、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资料;
(7)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区运管所运政科。
6、审批程序:(1)当事人申请—(2)部门受理—(3)审查受理事项—(4)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7、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共15日。
来源: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