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
(一)承担原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增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四)增加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能。
(五)增加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相关事宜。
二、主要职责
1、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文件,研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2、依法行使区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权力。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依法行使对煤矿安全监管职权,依法行使职业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及其他行业监察职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具体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7、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评比)、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全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监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审核工作,组织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部分行业全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9、监督管理全区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工作。
10、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1、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三个科室。
(一) 办公室(2名行政编制,1名工勤编制)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工作。协调区人大、区政协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视察及代表委员提案、视察和建议的办复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分析和公布工作,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 矿山安全监管科(2名行政编制)
依法监督管理矿山行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的生产单位履行综合监督职责。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负责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组织、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行业场所职业卫业监督检查工作。
(三) 综合安全监管科(2名行政编制)
依法监督管理化工(含石油化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品的储存、运输单位履行综合监督职责;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查、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并监督检查;依法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查、销售许可证的申报并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三同时”工作;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相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特种行业人员的考试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和整改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1名,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合计1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专业技术行政职务:总工程师1名。
来源: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