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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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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1-05-29 10:05
  • 发布文号

    宣区政办秘〔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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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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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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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宣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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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宣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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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宣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5月29日

宣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2.5  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4.2  分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5.2  后期评估

5.3  奖励

5.4  责任追究

5.5  抚恤和补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培训和演练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6.6  法律保障

6.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启动格式

7.3  新闻发布内容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预案管理

7.6  预案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宣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要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 依法应对,科学防治。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防控。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同志任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发改委、体局科技信局公安局宣州分局民政区司法局、区财政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商务区文旅局、区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医保局、区审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铁路(机场)建管中心、区烟草产业发展中心、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宣城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需要,可对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及区直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制度和措施;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督促各乡镇街道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救灾、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工作。

2.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传达区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网络舆情巡查监看,结合实际指导有关部门回应社会关切。

区发改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区教体局:落实部门主管责任,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区经信局: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省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秩序;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落实部门主管责任,指导督促民政服务机构等场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组织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乡镇街道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指导督促南湖、宝丰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区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的审核。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水利局:负责饮水安全保障行业监管,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落实部门主管责任,负责督促交通站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督促公路、水路客运企业对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等防控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督促建筑工地等场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做好临时性场所的建设。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野生动物交易管控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落实部门主管责任,指导督促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等场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活禽交易交易市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关停城乡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交易等。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场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工矿、商贸及其他领域与职业中毒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旅局: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加强旅游团队档案管理;及时接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办理参保患者医保待遇支付,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提供医疗救助。

区审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物资、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协调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应用、共享、开放,配合做好信息研判、推送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团区委: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志愿者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宣城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2.3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卫健委、区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牵头。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区卫健委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宣传和新闻报道方案,依法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处理和应对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委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2。

3.2预警

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区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与周边及相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按照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4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我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卫健委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及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启动响应级别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据响应程序向上级报告,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分级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市、区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

4.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持。

4.3应急响应措施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实际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调配应急资源。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定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报经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并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国务院决定。

(5)事件控制措施。疫情发生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依法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必要时,可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疫情中的重症、危重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安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措施,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生活。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点转送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开展群防群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报告制度。

(4)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6)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4.1应急响应调整依据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区卫健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2应急响应调整程序

由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实施。

5 善后处置

5.1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要求和省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建立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成包括综合医院急诊科、传染病门诊、病区以及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科室在内的,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2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3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对培训和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4物资和经费保障

6.4.1物资储备

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区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经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2经费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卫生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6.5通信和交通保障

区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6法律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7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7.2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新闻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7.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7.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5日印发的《宣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宣区政办2016176)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

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与症状监测

主要对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

卫生

检疫

监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通路。

举报。

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