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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030032497338/202104-00048
  •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1-04-13 15:51
  • 发布文号

    宣区政秘〔2021〕40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来源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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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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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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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州区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1年版)》,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投资、纳税的企业。其中: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包含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新型职业农民、涉农行业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包含服务业和外经贸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包含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组织;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扶持范围包含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等。

二、政策执行相关条件

(一)资金来源。奖励、扶持资金实行年度规模控制,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条款另有规定,扶持对象所获奖扶资金应与其当年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挂钩。对当年奖励资金超过其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的企业,超过部分可以延续2年对该企业兑现奖励,2年内该企业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仍不能达到奖励金额的,不能达到部分不再予以兑现。以上扶持资金政策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扶优扶强、精准扶持”的原则组织审核。

(二)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有关事项。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高质量发展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涉逃避银行债务、担保公司债务,不依法纳税、信用等级低、分类综合评价差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5年内不再纳入本政策或相关政策支持范围;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同类政策停止执行。但本政策出台前签约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或项目,仍享受签约年度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政策执行其他事宜。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对提请申报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审核把关,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有关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上级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政策执行有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区财政局、各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引导其研究政策、把握政策、用好政策,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二)强化配套联动。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制定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发展战略,因地制宜,有效承接,形成联动。

(三)强化政策兑现。各政策执行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优化兑现流程,加快兑现进度,切实提高政策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同时,区财政局负责加强指导和督促。

(四)强化监督评估。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区财政局、各政策执行部门适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本政策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