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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1-04-17 15:48
  • 发布文号

    宣区政〔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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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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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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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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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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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4月12日区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7日

宣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特别是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委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法治政府、开放务实政府、高效担当政府和清正廉洁政府。

三、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政府实行长负责制,长领导政府工作协助区长工作。

六、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出国访问、脱产期间,受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长代行职务

九、各、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的工作。

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与安全,围绕更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经济工作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聚焦绿色发展,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的生态文明建设样板。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四最”营商环境,加快数字宣州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提请区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园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重大决策出台前按程序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按程序向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审议决定;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

二十五、区政府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推进并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办,坚持全面督办与专项督办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负责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途径,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等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包括政策制定的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注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大事项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发布。

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自觉接受区委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负责同志要领衔督办重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明确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提高办理质量。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负责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长工作例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有关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区政府前一阶段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安排乡镇街道(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区人民团体等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八、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的主要范围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报请市政府及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

(四)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区政府名义与有关方面签署的协议;

(五)区政府重点工作和涉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纳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考核的相关事项;涉及全局性、行业性的重大改革举措,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涉及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安排等;

(六)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项,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督查、考核事项;

(七)各乡镇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组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九)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根据政务公开要求,视情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

三十九区长工作例会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纪委监委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区长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区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落实措施;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问题。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同志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四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专题研究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提请上会的议题,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于会前向区长汇报相关情况。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并经区长同意后,提请会议研究。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区政府负责同志分管(或联系)部门的议题,一般不提请会议研究。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区政府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会及区长召集和主持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向区长请假;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向区长请假。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区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向召集会议的区政府负责同志请假。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区长召集和主持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负责同志签发

区政府督办室负责对区长召集和主持的区政府相关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落实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政府办公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提请审定后执行。全区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少数重要会议外,区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乡镇街道(园区);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同志出席未经批准,区政府负责同志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负责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拟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七、对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负责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凡需要区长审批的公文,副区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上级主送区政府的公文,中央和省、市领导及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乡镇街道(园区)和各部门上报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重大事项,须及时呈区长审阅,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办。

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应当按程序办理,全程留痕,经办同志要签署明确意见。

四十八、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签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区政府负责同志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区政府负责同志会签。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的,需报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十九、区政府负责同志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须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一般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平行机关来文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中需要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反馈的,承办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办理意见(含代拟稿);对急件,应急办。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对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予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任务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应向市政府及区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三、区政府负责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区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五十五、上级部门和外地副县(处)级以上领导来宣州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和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

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来宣州,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须及时向区长和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宣,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区委。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宣,应事先区长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备、通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宣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宣应事先向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经区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负责同志。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区政府负责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区政府各位负责同志。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五十八区政府活动服从区委的活动安排,区政府负责同志的活动服从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各部门邀请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3天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统安排;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负责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全面增进专业知识、专业素养,努力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区政府负责同志和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深入基层、沉到一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调研成果运用。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区政府负责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