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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1-02-22 11:38
  • 发布文号

    宣区政秘〔2021〕15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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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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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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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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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宣州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2日

 

 

 

 

宣州区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试行)

为建设高质量发展小微企业园,加快培育一批小微企业,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企联动。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联动,既加强政府对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布局、成本控制、政策引导、公共服务保障,又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小微企业园,确保小微企业园的准公益属性。

2.坚持建整并重。坚持开发建设与整治提升并重,既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开发建设标准,开辟小微企业发展新空间,又抓“低散乱”企业(作坊)整治,推进小微企业集聚片区改造提升。

3.坚持绩效评价。注重绩效优先,定性定量结合,开展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突出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企业培育、创新能力和园区大脑等要素,不断提升小微企业园“亩产效益”水平。

4.坚持履约机制。加强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的履约监管,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规定,切实发挥履约机制和退出机制的约束力,推动改革创新取得实效。

(二)主要目标

按照“自愿申报、有序推进、成熟发展”原则,2021年,全区谋划建设小微企业园3-5个,力争在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全年入园企业25家左右,建成园区面积20万平米左右,培育规上企业5家左右。之后,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原则,稳步增加小微企业园个数,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力争到2022年底基本实现“低小散”“脏乱差”企业整治提升,形成布局合理、服务高效、各具特色的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规划与建设

(一)布局规划。按照布局科学、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全区产业布局,与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布局和选址。规划范围包括“两区三工业集中区”及部分乡镇,提倡采用“园中园”模式,与高新区、经开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对规划园区统一开展区域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二)产业定位。以建成高效产业集群为导向,分片规划、错位发展、全产业链引进,单个小微企业园原则上设置1个主导产业,由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划确定,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型建材、轻工纺织等与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关联密切的配套产业。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

(三)规模要求。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土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米以上。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服务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新建小微企业园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厂房一般应达到3层及以上;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园内或者周边安排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四)建设模式。小微企业园由政府统一规划,探索政府主导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工业地产开发、乡镇村联合开发等多元主体开发模式,由区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设立。新增用地或利用低效收储土地,一般应由区国资公司、高新投公司或民营企业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建成后面向小微企业出租或分割出售。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结合对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

(五)入园标准。对厂房设备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必须为注册地和税收结算均在宣州区的法人单位,严禁以自然人或者其他形式入园。小微企业园内以制造业为主的入园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需达到150万元/亩(含房产价值)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6万元/亩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入园项目亩均税收需达到5万元/亩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入园。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三、用地管理 

小微企业园土地出让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等指标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根据园区主导产业特点,小微企业园土地可实行带设计方案出让,原则上竞买人应以法人身份参与竞拍。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通过招商协议或招拍挂公告约定投资主体自持一定建设面积比例的用房,原则上自持比例不少于2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

四、租售管理

(一)产权分割要求。允许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对符合入园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不动产分割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售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预售资金应进行监管。对小微企业园分割出售,须符合以下要求:生产性用房最小分割出售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米;非生产性用房须在购买生产性用房后才可购买,并按照不高于生产性用房面积20%的比例予以购买。

(二)租售价格要求。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好小微企业园生产经营用房租售价格、转让条件的监管。区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牵头,会同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对其租售价格进行审核,防止炒作。

(三)租售对象限制。欲购买或租赁小微企业园产权的投资业主,须带项目入驻,且须符合园区主导或关联产业要求,并通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备案)。属于环保、能耗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准入园。

(四)转让条件限制。入园企业购得小微企业园厂房、配套用房后必须自用,严格限制购房后3年内的转让行为。如入园企业因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且受让方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备案)通过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已入园企业可以优先收购。

五、运营管理

(一)加强专业化运营管理。鼓励小微企业园属地政府(管委会)组建(引进)专业的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机构对园区进行统一管理。

(二)加强设施维修保障。属地政府(管委会)督查运营主体加强对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加强数据日常监管。落实属地政府(管委会)对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数据实现实时、全面的监管覆盖。

(四)加强阶段性履约管理。由入园企业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和运营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亩均产值、退园等条款,属地政府(管委会)和运营主体按协议约定对入驻企业进行阶段性履约管理,对于达不到协议约定的企业,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六、扶持政策

(一)政策执行及申报要求

扶持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如小微企业园或园内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境违法等行为,当年不予奖励。

(二)扶持重点

1.鼓励园区项目建设。对符合前款规模要求并经依法批准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对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成功引进项目并投产纳税的,按建筑面积二层50元/平米、三层及以上100元/平米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建设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企业培大育强。加强入园企业“小升规”培育,每培育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每培育1家应税销售额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企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提升公共服务。对小微企业园内成功引进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法律维护、市场拓展、人才引培、技术创新、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创业辅导和信息化等服务),对服务机构按其年纳税营业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购买专业化公共服务的,每年按照实际购买金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建设智慧园区。支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完成后按设备、技术、软件实际投入的50%奖励项目实际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单一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完成后按设备、技术、软件实际投入的30%奖励项目实际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投资15万元以上的单一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完成后给予项目实际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园区当年申报奖补的数字化项目不超过2个。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宣州区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业务指导、协调推进、政策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全力协助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完善政策保障。建立财政保障体系,设立小微企业园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提升、入园企业培育发展、园区数字化建设和园区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投资主体、运营机构及入园企业一定的财政扶持。

(三)加强审批代办。各地各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着力优化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实行入园项目全流程审批代办服务,简化审批流程。

八、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1年。省、市有奖扶政策的,单一项目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的奖补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园区、服务机构纳税总额,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解决。区内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