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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和《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6日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做好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地范围以工程设计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为依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为工程设计红线图内的建筑物、构造物。具体以建设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外缘和项目设计单位调查公示的实物成果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文件精神及我区水利、交通等重点工程的普遍做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用途、等级和面积计算(标准见附件1、2)。具体内容按宣政办〔201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房屋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标准按附件3、4执行。
3.搬迁及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按附件5、6、7执行。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奖励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规定应计算面积为基数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m2。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专业性菜地征地标准、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270号)(具体标准见附件11)。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抢栽的青苗、花草、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特殊征迁项目补偿标准
特种养殖、特种种植、生产企业等其他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的,按照我区有关重点工程相应的办法,由相关单位会同乡镇街道据实向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建设领导组会议报告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凡工程设计永久用地(红线)图以外,因所需的取土区、弃土区、施工堆料场、拌和站、施工驻地、及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完善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临时用地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两年计算,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上有青苗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相应规定补偿。
3.施工单位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时,应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如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复垦后的土地必须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并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或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原道路和水系畅通,保护好生态环境,不得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三、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符合安置的除外)一律实施货币补偿。具体内容按宣政办〔201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杆线、管道迁移
在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征地范围内因影响工程建设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杆线产权单位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按期做好迁移工作,迁移费用经所在乡镇街道会同杆(管)线产权单位协定,由宣州区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征迁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迁办)按所协定的合同价款支付,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五、征迁实施方式
(一)征地费用由区征迁办依据土地勘测定界所确定的面积和地类核算,依据征地进度拨付费用到工程沿线乡镇街道,由其负责实施。
(二)房屋拆迁依据房屋分户丈量的数据和评定标准核算总补偿款,依据房屋拆迁进度拨付费用到工程沿线乡镇街道,由其负责实施。
(三)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属纠纷等由项目沿线乡镇街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征迁办负责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期不影响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
(四)工程沿线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地段征迁工作。区水利、交通运输、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征管、宣传、信访、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不得因征迁工作不到位出现越级上访和严重影响施工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建设领导组统一领导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区征迁办设在工程一线。工程沿线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办事机构,并抽调3至5名工作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以工作专班形式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以保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要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类补偿标准。各乡镇在组织实施征迁中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要严把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项审计,确保征地拆迁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要努力保障工程施工环境。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工程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部门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宣州区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征迁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基本价格
2.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区位价格
3.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
4.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5.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搬迁费标准
6.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
7.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8.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土地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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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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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房屋结构与标准 |
基本价格 |
||||
混 合 结 构 |
一 |
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瓦屋面,平顶天棚,门、窗、水、电、橱、卫齐全,水泥地面 |
950 |
||||
二 |
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橱、卫齐全,水泥地面 |
900 |
|||||
砖 木 结 构 |
一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砖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橱、卫齐全,两屋以上(含2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830 |
||||
二 |
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760 |
|||||
三 |
木竹混合桁条,三合木和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平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680 |
|||||
简 易 结 构 |
一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和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上 |
320 |
||||
二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和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下 |
220 |
|||||
注:与房屋一次性建成的阁楼、地下室、架空层、跃层等层高1.5—2.2m部分按本标准的50%执行,层高1.5m以下的按本标准的25%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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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新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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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年代 |
1980年 以前 |
1980至 1989年 |
1990至 1999年 |
2000至 2007年 |
2008年 以后 |
||
成新系数 |
0.7 |
0.8 |
0.9 |
0.95 |
1 |
附件2: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区位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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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单位:元/m2 |
区位类别 |
范围 |
住宅 |
办公生产仓储用房 |
定级区域 |
五类 |
青弋江大道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300 |
200 |
1级:①天湖街道集镇建设用地范围②金坝街道集镇建设用地范围③向阳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④芜屯西路-西外环路-芜屯东路(含孙埠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⑤五星乡集镇建设用地范围⑥古泉镇集镇建设用地范围⑦青弋江西大道-清波路-长桥路-奇秀路 |
120 |
80 |
2级:五类区中扣除1级以外的区域 |
||
注:非住宅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证载用途认定。 |
附件3: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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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 注 |
|
供电 |
电表 |
380元/户 |
1.5至20a(含),单相,单独开户 |
2000元/户 |
20a至60a,三项,单独开户 |
||
530元/户 |
单相分时电表 |
||
980元/户 |
三相分时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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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户 |
分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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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含附属管线) |
6000元/台 |
315kva(含)以下,迁移补助费 |
|
7000元/台 |
315至630kva(含),迁移补助费 |
||
8000元/台 |
630kva以上,迁移补助费 |
||
供水 |
总水表 |
700元/只 |
散户,一户一表 |
分水表 |
50元/只 |
|
|
供气 |
管道燃气 |
2700元/户 |
一户一表 |
通讯 |
有线电视 |
100元/户 |
移装费 |
电话,宽带网 |
8元/门 |
移装费 |
|
空调 |
立柜式 |
380元/台 |
移装费 |
挂壁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
中央空调 |
400元(主机)+350 |
移装费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5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电能 |
100元/个 |
||
燃气 |
100元/个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元/㎡ |
|
砖石 |
35元/㎡ |
|
|
围墙 |
空斗 |
60元/㎡ |
|
砖石 |
80元/㎡ |
|
|
简易土、篱笆 |
15元/㎡ |
|
|
炉灶 |
单口灶 |
250元/口 |
每增加一口,增加80元 |
生产性用灶 |
800元/口 |
|
|
卫生 |
浴缸 |
650元/套 |
|
座便器 |
450元/个 |
|
|
蹲便器 |
230元/个 |
|
|
洗脸池 |
150元/个 |
|
|
化粪池 |
120元/m3 |
|
|
沼气池 |
2000元/套 |
废弃池补助500元/套 |
|
其他 |
外阳台pvc、塑钢门窗 |
250元/㎡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
200元/㎡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
外阳台木门窗 |
100元/㎡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
铁门 |
100元/㎡ |
自行封闭补助费 |
|
卷帘门 |
80元/㎡ |
|
|
防盗网 |
45元/㎡ |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樘 |
|
|
品牌防盗门 |
800元/樘 |
|
|
普通木制门 |
500元/樘 |
|
|
成品套装门 |
800元/樘 |
|
|
锅炉 |
4元/kg |
移装补助费 |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
砖水井 |
2000元/口 |
井口直径1米以内,若超1米按比例增加 |
|
压水井 |
600元/口 |
|
|
消防池、浴池 |
150元/m3 |
|
|
雨棚、雨罩 |
35元/㎡ |
|
|
隔热层 |
50元/㎡ |
简易 |
|
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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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附件4: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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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 注 |
|
地面 |
油漆地面 |
35元/㎡ |
|
水磨石 |
70元/㎡ |
各类地板砖地面 |
|
地砖 |
70元/㎡ |
|
|
强化木地板 |
90元/㎡ |
|
|
木地板 |
100元/㎡ |
一般木质地板 |
|
180元/㎡ |
免漆、免刨实木地板 |
||
石材地面 |
180元/㎡ |
|
|
室内装饰 |
钙塑、仿瓷墙面 |
30元/㎡ |
|
三合板、瓷砖墙裙 |
90元/㎡ |
|
|
软硬包木质墙裙 |
120元/㎡ |
|
|
喷塑墙面 |
30元/㎡ |
表面细致光滑、无凹凸感 |
|
乳胶漆墙面 |
25元/㎡ |
|
|
墙纸 |
35元/㎡ |
|
|
无法移动固定墙柜 |
450元/㎡ |
|
|
纤维、钙塑、石膏板 |
90元/㎡ |
硬质天棚 |
|
木吊顶 |
75元/㎡ |
硬质天棚 |
附件5: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搬迁费标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用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最低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用房: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
按上述规定发放。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
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附件6: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五类地区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8元/m2月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一)以现房安置的,按五类地区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8元/m2月标准计发4个月。
(二)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其搬出之月起18个月内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规定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附件7: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
|
|
非住宅用房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有证面积计算。按下列标准计发6个月: 单位:元/m2·月 |
|
房屋用途 |
补偿标准 |
营业用房 |
20 |
办公用房 |
9 |
生产、仓储用房 |
12 |
附件8: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专业性菜地 |
元/亩 |
1400 |
有设施大棚 |
1300 |
无设施大棚 |
||
一般菜地 |
元/亩 |
1100 |
|
水田 |
元/亩 |
1000 |
|
旱地 |
元/亩 |
800 |
|
砌体 粪池 |
元/立方米 |
70 |
按粪池上口面积计算,不足1米深不予计算。 |
粪缸 |
元/担 |
3担以下50元 |
1担=0.05立方米 |
3担以上100元 |
1担=0.05立方米 |
||
养殖 鱼塘 |
元/亩 |
2000 |
精养鱼塘(亩产250千克以上) |
1500 |
粗养鱼塘(亩产250千克以下) |
||
茶园 |
元/亩 |
3000 |
成龄茶园(3年以上茶园) |
2500 |
幼龄茶园(3年以下茶园) |
||
桑园 |
元/亩 |
3000 |
成龄桑园(2年以上桑园) |
2500 |
幼龄桑园(2年以下桑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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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 |
元/丘 |
水泥结构双棺及以上800 |
无主坟墓由被征单位负责代迁或深埋。 |
水泥结构单棺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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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坟结构双棺及以上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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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坟结构单棺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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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栽培大棚 |
元/立方米 |
竹架8 |
顶高2米以上 |
钢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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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 |
元/口 |
砖砌水井2000 |
|
机井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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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压井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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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成片) |
元/亩 |
未成林1000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用材林 |
幼林地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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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龄林及以上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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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果林(成片) |
元/亩 |
未成林2000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经果林 |
生长期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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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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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 |
元/亩 |
杂竹1100 |
|
毛竹2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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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苗木(成片) |
元/亩 |
2000(直径5㎝以下)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苗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 |
3000(直径5—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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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直径10—1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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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直径15—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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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直径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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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石挡土墙 |
元/立方米 |
105 |
含基础工程 |
涵管 |
元/米 |
20(直径0.23米) |
|
62(直径0.6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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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直径0.7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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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直径0.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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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直径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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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树木(零星) |
元/株 |
树苗2元/株 |
指集镇和村庄内房前屋后所栽树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相邻树木间距在1米内的不予补偿) |
10(直径2cm—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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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直径5cm—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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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直径10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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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观赏树木(零星) |
元/株 |
树苗3元/株 |
指集镇和村庄内房前屋后所栽树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相邻树木间距在1米内的不予补偿) |
50(直径2cm—5㎝以下) |
|||
100(直径5cm—10㎝) |
|||
200(直径10cm以上) |
|||
|
|
|
|
备注:1.未列入上述类别的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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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性菜地:指经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登记在册蔬菜基地;2011年后新发展的城市保障性蔬菜基地;或经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蔬菜基地。 |
|||
3.村村通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电力等工程,该工程属于各级政府投资的一律不予补偿。属于农村集体或个人投资的,按实际投入补偿。属于各级政府、农村集体或个人共同投资的,只对农村集体或个人予以补偿。 |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做好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地范围以工程设计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为依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为工程设计红线图内的建筑物、构造物。具体以建设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外缘和项目设计单位调查公示的实物成果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16〕18号)文件精神及我区水利、交通等有关重点工程的普遍做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用途、等级和面积计算,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1和附件2标准执行;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按附件3标准执行。
2.房屋附属物及装修拆迁补偿按附件4标准执行。
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奖励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规定应计算面积为基数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m2。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
根据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州区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16〕18号)文件精神及我区水利、交通等有关重点工程的普遍做法,确定地上附着物、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5、6)。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抢栽的青苗、花草、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特殊征迁项目补偿标准
特种养殖、特种种植、生产企业等其他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的,按照我区有关重点工程相应的办法,由相关单位会同乡镇街道据实向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建设领导组会议报告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凡工程设计永久用地(红线)图以外,因所需的取土区、弃土区、施工堆料场、拌和站、施工驻地、及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完善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先期招标的跨商合杭高铁段佟李干渠1#隧洞工程项目除外)。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临时用地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两年计算,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上有青苗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相应规定补偿。
3.施工单位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时,应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如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复垦后的土地必须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并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或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原道路和水系畅通,保护好生态环境,不得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三、拆迁安置
(一)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拆迁安置方式实行异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
(二)对异地自建安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按照有关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落实被拆迁户异地建房规划选址。
(三)拆迁安置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达到分户条件的依法予以分户,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为被拆迁户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四)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按照标准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住宅房屋(正房)拆迁面积增加35%一次性补偿到位。严禁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户再安排宅基地。
四、杆线、管道迁移
在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征地范围内因影响工程建设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杆线产权单位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按期做好迁移工作,迁移费用经所在乡镇街道会同杆(管)线产权单位协定,由宣州区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征迁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迁办)按所协定的合同价款支付,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五、征迁实施方式
(一)征地费用由区征迁办依据土地勘测定界所确定的面积和地类核算,依据征地进度拨付费用到工程沿线乡镇街道,由其负责实施。
(二)房屋拆迁依据房屋分户丈量的数据和评定标准核算总补偿款,依据房屋拆迁进度拨付费用到工程沿线乡镇街道,由其负责实施。
(三)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属纠纷等由项目沿线乡镇街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征迁办负责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期不影响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
(四)工程沿线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地段征迁工作。区水利、交通运输、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征管、宣传、信访、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积极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不得因征迁工作不到位出现越级上访和严重影响施工现象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建设领导组统一领导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区征迁办设在工程一线。工程沿线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办事机构,并抽调3至5名工作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以工作专班形式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以保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要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类补偿标准。各乡镇在组织实施征迁中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要严把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项审计,确保征地拆迁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要努力保障工程施工环境。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工程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部门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宣州区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征迁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工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成新系数
3.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4.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附属物及装修拆迁补偿标准
5. 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工程建设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工程建设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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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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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房屋结构与标准 |
基本价格 |
混 合 结 构 |
一 |
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瓦屋面,平顶天棚,门、窗、水、电、橱、卫齐全,水泥地面 |
900 |
二 |
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橱、卫齐全,水泥地面 |
850 |
|
砖 木 结 构 |
一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砖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橱、卫齐全,两屋以上(含2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800 |
二 |
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730 |
|
三 |
木竹混合桁条,三合木和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平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650 |
|
简 易 结 构 |
一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和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上 |
300 |
二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和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下 |
200 |
|
注:与房屋一次性建成的阁楼、地下室、架空层、跃层等层高1.5—2.2m部分按本标准的50%执行,层高1.5m以下的按本标准的25%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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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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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成新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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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年代 |
1980年以前 |
1980至1989年 |
1990至1999年 |
2000年至2008年 |
2008年以后 |
|
成新系数 |
0.7 |
0.8 |
0.9 |
0.95 |
1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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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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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
补助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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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临时安置 补助费 |
搬家费 |
8元/m2,最低不低于500元 |
以拆迁住房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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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补助费 |
6元/m2*6 |
以拆迁住房面积计算计发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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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 损失 补偿费 |
营业用房 |
按正房建筑面积20元/㎡/月计算 |
时间按3—6个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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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 |
按正房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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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房 |
按正房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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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房 |
按正房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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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经营用房和生产用房必须是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且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实行一事一议。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利用住宅改建成营业用房或生产用房,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安置。 |
|||||||||||||
2、拆除出租(借)用房,出租(借)用房由拆迁户自行解除与租赁户的租赁关系。租赁户承租拆迁户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拆迁户负责搬迁,拆迁人对其经营生产设备的搬迁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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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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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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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规 格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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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墙 |
简易 围墙 |
篱笆、竹围墙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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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围墙 |
|
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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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斗 |
|
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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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 台 |
自行封闭铝合金窗 |
|
200元/㎡ |
已经计入拆迁补偿面积内的不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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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封闭塑钢窗子 |
|
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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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阳台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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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
铁门 |
|
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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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帘门 |
|
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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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 |
|
450元/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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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木 制门 |
|
300元/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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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 套装门 |
|
700元/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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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网 |
|
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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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地坪 |
水泥地坪 |
|
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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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地坪 |
|
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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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地面 |
地面砖、水磨石 等贴面 |
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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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花岗岩 贴面 |
100元/㎡ |
碎材贴面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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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 |
40元/㎡ |
强化木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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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
一般木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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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元/㎡ |
免漆、免刨木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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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天棚 |
三合板、塑料扣板、石膏吊顶 |
30元/㎡ |
屋面天棚吊顶等其他不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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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墙面 |
三合板、塑料扣板 墙裙、乳胶漆 |
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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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包木制墙裙 |
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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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瓷砖、墙面砖、石材等贴面 |
30元/㎡ |
内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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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
外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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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棚 |
|
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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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 |
单灶 |
200元/口 |
含灶面贴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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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灶 |
4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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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池 |
|
50元/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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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土墙 |
2米以内 |
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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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米以上 |
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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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设施 |
浴缸 |
500元/个 |
含贴面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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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锅 |
500元/口 |
含贴面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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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便器 |
300元/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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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便器 |
200元/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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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脸池 |
80元/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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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移移机费 |
|
30元/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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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自来水按拆迁时移户费用一次性补偿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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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 |
窗式 |
150元/台 |
移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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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体壁挂式 |
200元/台 |
移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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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 |
太阳能 |
350元/台 |
移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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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燃气热水器 |
100元/台 |
移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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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水器 |
100元/台 |
移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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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烟机 |
|
100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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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雨罩 |
|
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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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 |
单相分时电表 |
15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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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分时电表 |
6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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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电表 |
60元/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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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 |
|
30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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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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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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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单位 |
标 准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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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 |
元/棺 |
水泥结构双棺及以上800 |
无主坟墓由被征单位负责代迁或深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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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结构单棺、土坟结构双棺及以上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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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坟结构单棺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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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 |
元/口 |
砖砌水井2000 |
废井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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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井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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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压井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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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 |
元/个 |
水泥砼结构2000,砖混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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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粪池 |
元/个 |
500元 |
|
||||||||||
粪缸 |
元/担 |
3担以下50元,3担以上100元(含3担)。 |
|
||||||||||
作物栽培大棚 |
元/平方米 |
竹架8 |
顶高2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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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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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鱼塘 |
元/亩 |
2000 |
精养鱼塘(亩产250千克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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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粗养鱼塘(亩产250千克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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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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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湾水库灌区工程宣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树木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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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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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 菜地 |
元/亩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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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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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菜地 |
元/亩 |
1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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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元/亩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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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元/亩 |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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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园 |
元/亩 |
3000 |
成龄茶园(3年以上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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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幼龄茶园(3年以下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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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园 |
元/亩 |
3000 |
成龄桑园(2年以上桑园) |
||||||||||
2500 |
幼龄桑园(2年以下桑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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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成片) |
元/亩 |
未成林1000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一般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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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林地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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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龄林及以上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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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果林(成片) |
元/亩 |
未成林2000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经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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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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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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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 |
元/亩 |
杂竹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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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竹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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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苗木(成片) |
元/亩 |
2000(直径5㎝以下) |
指在农用地上栽种的苗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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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直径5—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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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直径10—1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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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直径15—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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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直径2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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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石挡 土墙 |
元/立方米 |
105 |
含基础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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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管 |
元/米 |
20(直径0.2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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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直径0.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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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直径0.7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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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直径0.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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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直径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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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树木(零星) |
元/株 |
树苗2元/株 |
指集镇和村庄内房前屋后所栽树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相邻树木间距在1米内的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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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直径2cm—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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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直径5cm—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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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直径10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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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观赏树木(零星) |
元/株 |
树苗3元/株 |
指集镇和村庄内房前屋后所栽树木,直径指离地1.3米处丈量(相邻树木间距在1米内的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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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直径2cm—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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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直径5cm—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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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直径10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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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青苗补偿费发放给青苗所有者个人。特种种植按一事一议补偿,公告后抢栽花草、苗木、树木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