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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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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4-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30 发布日期: 2024-04-30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4-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30
发布日期: 2024-04-3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4:57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登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3580106847,法定代表人:晏国平,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稽亭村袁村村民组。

2023年12月1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运维监管单位开展随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人为干扰设备正常监测运行。当日,我局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厂长晏建平指使员工余敬群操作总磷在线检测设备“紧急取消”功能,干扰检测设备中正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最终导致11月23日8时总磷在线检测结果缺失。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原件3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以及操作工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调查时,现场负责人员和操作人员口述案件过程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8张,证明企业负责人晏建平于2023年11月23日指使员工余敬群操作总磷在线设备“紧急取消”功能,干扰检测设备中正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导致当日8时总磷检测结果缺失的情况;

5.在线监控视频记录一份,证明企业员工余敬群操作总磷在线设备“紧急取消”功能,导致当日8时总磷检测结果缺失整个过程的情况;

6.《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干扰检测                                    设备中正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情形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的情况;

7.《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情况;                 

8.《关于印发<2023年宣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6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2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应你企业申请,2024年3月19日我局公开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会上你企业委托代理人晏建平对案件执法人员调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提出2023年11月23日总磷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判断在线监控设备属偶发性故障,从而要求员工余敬群取消了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做样,并提供国发平台最近一年内总磷月均值达标出水数据,以证明非主观故意性操作篡改数据,恳请能够给与从轻处罚。经核实,你企业提出的设备故障与事实不符,总磷月数据达标与干扰监测设备中处理、传输的数据的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减轻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