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4-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4 发布日期: 2024-04-24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4-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4
发布日期: 2024-04-2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4-24 14:56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孙埠盛康牲猪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8NCUNC4X,法定代表人:奚晓华,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粮食产业园。

2023年12月2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运维监管单位开展超标核查时,发现你企业人为干扰设备正常监测运行。当日,我局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管理人员陈立顺担心2023年12月17日23时总氮在线检测数据超标,从而重启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干扰设备中正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最终导致12月17日23时总氮在线检测结果缺失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证明调查时,企业当时现场状况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证明调查时,法定代表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口述案件过程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8张,证明企业现场管理人员陈立顺于2023年12月17日23时53分重启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全过程,导致当日23时总氮检测结果缺失的情况;

5.在线监控视频记录一份,证明企业现场管理人员陈立顺重启总氮在线监控设备电源,导致当日23时总氮检测结果缺失整个过程的情况;

6.《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干扰检测设备中正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情形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的情况;

7.《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情况;

8.《关于印发<2023年宣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

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6号)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2次(含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10.《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业务类投诉处理标签》以及信访处理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向前追溯一年发生投诉且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8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3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70000元(叁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