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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568327477/202403-00138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黄渡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加强和改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30 发布日期: 2024-03-30
索引号: 113417037568327477/202403-00138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黄渡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加强和改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30
发布日期: 2024-03-30
关于加强和改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30 08:25 来源:黄渡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零花钱,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发放,一般不超过本市当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0%。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通过现金或者转存特困人员个人帐户方式发放。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结合个人意愿以实物形式发放。供养服务机构对零用钱发放,应当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帐目清晰,发放情况逐月向供养对象公开。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向提供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支付,不得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应由照料护理人负责陪护照料,陪护费用通过政府购买住院护理保险予以支持。如特困人员或其亲属提出额外陪护服务,服务费用应由特困人员及其亲属承担。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发放照料护理人员工资。各地要健全完善照料服务人评价考核机制,压实照料服务责任;不断优化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制度,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确保其生病住院有人照料。

(四)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特困人员的医保个人帐户仅可用于特困人员本人医疗费用支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由特困人员所属镇(街道)、村(社区)支付医疗费用而获得的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核返费用,应由实施支付的镇(街道)、村(社区)提取。

(五)倡导特困人员丧事简办,鼓励节地生态安葬。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后,其余部分优先使用特困人员个人帐户余额;仍有不足的,从村(社区)集体经济、镇(街道)和县级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如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项目服务,服务费用应由特困人员亲属承担。特困人员过世后,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做好特困人员剩余款物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救助供养协议约定妥善处置。

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一)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高龄、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劝导其入驻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等集中供养,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

(二)各地应将长期住院精神疾病特困人员委托精神病医疗机构集中供养的,视为集中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费连同护理费一起直接拨付给精神病医疗机构,避免财政重复解决此群体生活费和护理费。要定期或不定期到精神病医疗机构检查特困人员伙食、照护及委托集中供养协议履行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委托民办养老机构供养特困人员的,要依法履行程序,签订委托供养协议,明确供养内容、供养费用、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协议将集中供养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并加强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和安全等监管。

三、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使用监护人或照料护理人帐户发放补助资金的,做到应换尽换。针对生活用电等消费性减免(补贴)资金发放,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对接,加强动态管理,及时足额兑现。

(二)承担特困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对象托养等多类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类型实行独立分账核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途支出,严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公共水电气开支等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存款账户用于收支供养服务机构各类资金,严禁公款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