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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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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403-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制度》的通知 文号: 宣区城管〔2024〕13 号
生成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索引号: 11341703050165997X/202403-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制度》的通知
文号: 宣区城管〔2024〕13 号
生成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关于印发《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4:39 来源: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办、机关科室、执法大队及二级机构: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局制定了《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 3 月18日

 

 

 

 

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执法办案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支持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都不得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做有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行政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行政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等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对以组织名义向行政执法单位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