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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403-00027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年度】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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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年度】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2023年度】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0 09:08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323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易承志,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7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7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7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宣区经信〔20156号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公开。然而,宣区经信[2015]6号文件是一份终局性质的文件,不属于讨论记录,不属于过程稿,不属于磋商信函,也不属于请示报告,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该文件的理由不成立。故此,希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宣区经信〔2023〕58号,落款日期:2023714日)。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202373日,申请人李**通过宣城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宣区经信(2015)6号文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检索,宣区经信(2015)6号文件是内部请示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稿、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该文件可以不予公开。2.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73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714日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并在答复书中告知其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宣区经信〔2023〕58号)及电子邮箱送达截图;3.《关于全区2013-2014年度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宣区经信〔2015〕6号,内容部分覆盖)。

经审理查明:2023年7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向申请人提供宣区经信〔2015〕6号文件”;“载体形式”勾选“电子邮件”;“获取方式”勾选“邮寄”。7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内容为:“李**……现答复如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内部请示文件,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或宣城市经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1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当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通过12348网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被申请人等单位向区政府上报的内部请示文件,文件内容不具有终局性,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于2023714日作出的《答复书》在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时,将宣州区人民政府和宣城市经信局均作为复议机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皖政秘〔2022196号)第一项,“自202211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应予纠正,应当告知宣州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37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