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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403-00018 组配分类: 本级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新田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9 发布日期: 2024-03-1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403-00018
组配分类: 本级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新田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9
发布日期: 2024-03-19
新田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9 08:59 来源:新田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宣州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宣区政秘〔2018〕34号)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二条  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镇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镇财政的法律主体,具有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财政所具体管理新田镇财政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预算编制管理、组织协调收入、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乡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乡镇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指导村级组织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学编制预算。财政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全口径预算。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乡镇预算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财政所应不断完善预算编制基础工作,基本支出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预算编制方法,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公务用车等基础信息和定员定额标准,据实测算足额保障。项目支出以零为基点编制预算,坚持一切从实际需要出发,逐项审核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的内容和开支标准,以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事业发展目标为导向,以镇政府当年可用财力为基础,根据资金实际需求、项目轻重缓急、绩效评价情况等统筹核定。支出预算原则上按以下顺序安排:“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支出,政府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确定的支出,部门必须开展的一般事业发展支出和其他支出。

镇年度预算必须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强化预算执行。财政所应通过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核算管理和事后监管。健全预算执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六条  加强决算编制。财政所应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财政决算。规范年终清理、年终结算和年终结转工作,维护财政决算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实行预决算公开。镇人民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等都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谁支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实施部门是绩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并对重点项目开展财政绩效监控和财政绩效评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进一步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体系。积极转变管理方式,正确行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作用。

集中支付平台资金必须按规定的支出用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原则上不得将平台资金转入镇政府往来账户。

  镇政府往来账户原则上只接收区财政局非税专户划转的往来资金,其他渠道的资金不得直接划入政府往来账户。

第十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应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十  为保证镇政府正常工作运转和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结合实际,建立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十  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区财政局代管资金银行账户中。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钞,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四条  因公借用现金的,必须在办理该项业务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销结清,多退少补,逾期不还者,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作其它周转。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财政所应明确一名票证专管员,具体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核销和年检工作。票据的入库和出库必须由专管员及时在台账或系统内登记。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人在开具票据时,应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大小写金额相符,作废票据要保管完整。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禁止使用过期票据、非法票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正确使用,不得互相串用、混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严禁转让、转借和代开。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严禁坐收坐支,一经发现,视同“小金库”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所票证专管员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如有遗失,应登报申明作废。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镇政府预算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不得随意划分和变更收入级次、种类。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各类财政性资金、有价证券必须全额纳入镇财政统一管理。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财务支出严格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领导对支出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负责,财政所长对支出票据合法性、报批手续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未经分管领导及财政所长审核签字的支出,政府主要领导不予以审批。10000元以上的大笔支出需经集体研究决定。财政所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财务收支及资金结存情况。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财务管理,坚持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应严格津补贴管理,不得自行设立项目违规发放津补贴。

1.各项支出必须做到“六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核人、有审批人。不准以领代报、以拨作支,不准白条抵库、白条报账。

2.支出凭证必须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财政所长审核(对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再由镇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加强日常费用、货物服务采购及基本建设等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费、购置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1.日常易耗性办公用品由党政办统一采购,各部门到党政办领取,大宗办公用品,如办公电脑、空调、打印机等,严格实行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

2.职工差旅费严格按照《新田镇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3.印刷费用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确需印刷的文件、资料一律双面印制,严格控制印制数量和分送范围,非必要不胶装;各部门打印材料原则上在本部门的电脑上进行,数量多的到文印社复印。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交党政办统一安排。

4.会议培训费管理。严格执行宣州区区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相关要求,参照宣州区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机关内电器、办公用品、水电、门窗等设备维修,由各部门报党政办,党政办负责落实专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统一结算。

6.临时性、零星整治类开支,事先须提出预算清单,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整治结束后,施工单位须提供决算清单,经主管部门两人以上签字验收,经决算审计后,按审批程序报销。

7.各部门或村、社区报销补助类支出需要按明细表打卡发放的,明细表必须加盖部门公章或村、社区公章,明细表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并提供代发明细表电子档。

(二)三公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宣州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宣州区招商引资接待管理规定、宣州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宣州区区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执行。

1.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严禁同城接待,优先选择单位食堂作为接待场所,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不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不上高档菜肴。如遇特殊情况需在酒店接待,必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餐费标准不超过90元/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经办人凭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消费清单(简“四单”)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后到镇财政所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会议及工作餐费用管理:会议实行事前报告制。确须召开相关会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会议主办部门事前到党政办申请登记,党政办根据会议通知或应急等工作说明等,出具填写完整的工作餐审批单报机关食堂统一安排,工作餐标准30元/人。党代会、人代会或党委政府召集的其他重要会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50元/人。

3.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管理,公务车辆由党政办统一调度使用,车辆的维修须在区政府指定的地点维修,大修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同意,维修费用由党政办、财政所和司机定期到修理厂结算。燃油按规定实行定点加油,保险按区政府规定实行定点保险。

(三)货物、服务类采购及工程建设类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区出台的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1.各部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规定。

2.各部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部门按程序报批。未经审批或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一律不予报销。

3.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测量、检测、监理、代理类等严格按照《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工程建设类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基本建设类支出: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制、预算审批制、决算审计制。

工程付款严格按合同、工程进度付款。

1.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并加盖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或公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工程量清单、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施工方为外地企业,必须提供在区税务部门报验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2.工程款决算必须凭正式税务发票,并加盖施工单位发票专用章或公章,并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表、决算书、工程量清单、审计报告、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施工方为外地企业,必须提供在区税务部门报验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由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财政所长复核,镇长审批后方可入账。

(五)人员经费。包括在职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待遇、遗属人员待遇等,按照区财政现行政策和人事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干部调动其工资的增减因素凭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手续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专管。不准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要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结算报销程序同基本建设类支出方法,不准拖欠形成新的债务。

加大重点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严格落实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项目资金分类优化整合的各项政策措施,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明确专人负责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产权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资产明细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新增资产应严格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进行,需经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新增资产要及时录入资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规范镇政府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执行《宣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区政府批准外,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严格遵循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宣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宣城市宣州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加强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应按照余额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确保债务总量不增加。应根据财力许可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要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化解债务。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对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的债务,应严格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禁止向干部职工及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集资,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禁止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应高度重视债务统计工作,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切实做好债务登记和核算,及时、准确、如实地填报相关债务信息,对债务实施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三十六条  全面推进举债融资行为的信息公开,做到举债融资行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等“四个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岗位责任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所设置所长、副所长、总预算会计、预算单位经费会计、出纳、惠农政策管理员、档案管理员、票证专管员、财政资金监管员、财政信息员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相应职责,建立财政所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十八条  财政所人员可设置专职或兼职,但不相容岗位不得同时兼任。总预算会计不得兼任单位(部门)会计和票证专管员;经费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由出纳办理;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证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政所人员分工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财政所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政财务工作的必要技能才能上岗,并按规定参加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财政所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所长交接由镇分管领导会同区财政局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交接,财政所其他人员交接由所长监督交接,未完成交接的人员不得调动。

第十一章 财政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政所应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实行监督。财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审批的范围与权限,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对记载不清楚、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接受区审计局开展的乡镇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完善财政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财农村〔2017〕1296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范围及职责,把握监管重点环节,压实监管责任。

由镇财政投入使用和管理的项目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财政所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区直以上部门主管、乡镇实施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需要财政所监管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供项目资金信息、监管要求,书面委托财政所协助监管。

第四十三条  财政所要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夯实规范化管理基础,强化依法理财意识,加大涉农资金监管力度。提高服务“三农”、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水平,全面加强作风建设、能力建设、业务建设、文化建设、廉政建设。要健全自查机制,自觉接受督查,建立自查和督查台账。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财政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区级文件若有新规定出台,按区新规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3月11日印发的《新田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政〔201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