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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2403-00047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粮食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2403-00047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州区粮食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宣州区粮食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3-12 16:09 来源:朱桥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乡镇(街道)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粮食储备

3.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4监测预警

4.1市场监测预警

4.2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4.3应急报告

4.4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5应急响应处置

5.1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5.2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5.3应急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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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应急响应条件

5.5应急处置

5.6应急结束

6恢复和重建

6.1费用清算

6.2补库

6.3应急能力恢复

6.4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资金和人员保障

7.2信息化保障

7.3通信保障

7.4培训与演练

7.5奖惩与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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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宣城市粮食应急预案》《宣州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宣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包括稻谷、大米、食用油,下同)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出现省、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宣城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体系、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做好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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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储备和应急保障网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在区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分级负责。建立完善全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

3)依法依规、科学监测、预防为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健全风险发现、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迅速、高效处置、适时干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粮储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粮储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农发行宣城分行、金亭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宣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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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区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区内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区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并组织督导检查。

4)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省以及宣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事项。

2.1.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粮储局),主任由区发改委(粮储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和方案。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审核重要文稿,上报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相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6)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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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发改委(粮储局)负责粮食应急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监测,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申报动用省、宣城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组织电力调度,协调铁路运力,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求。

2)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发改委(粮储局)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3)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周边治安秩序,保证周边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4)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对粮油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区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与区总体应急预案协调衔接工作,指导协调粮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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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0)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数据。

11)农发行宣城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金亭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13)其他有关成员部门或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2.1.4专项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集中办公,

办公地点设在区发改委(粮储局)。

1)物资筹措组:区发改委(粮储局)牵头,区发改委(粮储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宣城分行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区级储备粮动用、原粮加工和不足粮源采购工作,落实应急供应资金,安排落实铁路、公路和水路的粮食运输,保障应急供应粮食及时、安全筹措到位。

2)供应保障组:区商务局牵头,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发改委(粮储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将成品粮投放至应急供应网点,密切监测粮油价格动态,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3)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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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区发改委(粮储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安排、审核、落实保障资金。

4)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常务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粮储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2乡镇(街道)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应急准备

3.1粮食储备

3.1.1  区政府要保持必要的政府储备规模,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规模,加强和充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

3.1.2  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政府储备规模、增加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对能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及时增加成品粮油供给,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3.1.3  区直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社会和居民适度存粮。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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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粮储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3.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网络体系,依托现有地方粮油储备、粮食加工、物流配送企业等资源,统筹建设辐射全部辖区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定一批仓储、加工、配送、供应互相衔接,功能齐全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承担本辖区应急保障任务,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3.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能力相适的原则,区发改委(粮储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3.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城乡救济等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投放网络。区发改委(粮储局)要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的联系,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区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3.2.4  区发改委(粮储局)应当与应急加工、储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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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配送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重点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3.2.5  区政府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加强粮食加工、储运、供应和配送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区有关部门定期对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在应急状态下,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区本级粮食应急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4监测预警

4.1市场监测预警

4.1.1  区发改委(粮储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区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区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1.2  区发改委(粮储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与预警,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启动预警。

4.2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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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监测职责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对异常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建议。各成员单位按分管领域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及处置情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

4.2.2  区发改委(粮储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及时监测辖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1小时内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报告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种类和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4.3应急报告

区发改委(粮储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4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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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密切关注区内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成品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提前预判预警,第一时间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有关地区报告的问题,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研判,对重点地区出现的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区发改委(粮储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专班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粮食供应保障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局部问题引发全局问题。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粮食应急状态分为较大和一般两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5.1.1  重大:全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宣城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宣城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5.1.2  较大: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5.1.3  一般:区内1个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以及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5.2分级响应

区级粮食应急响应等级从高至低分Ⅱ级、Ⅲ级、Ⅳ级两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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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应急响应程序

全区范围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研判形势,迅速做出级别判定,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区级层面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

5.4应急响应条件

1)Ⅳ级响应条件:出现一般状态突发粮食事件,或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区级Ⅳ级响应的情形。

2)Ⅲ级响应条件:出现较大状态突发粮食事件,或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区级Ⅲ级响应的情形。

3)Ⅱ级响应条件:出现重大状态突发粮食事件,以及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启动区级Ⅱ级响应的情形。

5.5应急处置

5.5.1区级应急处置

5.5.1.1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采取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区委、区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② 急响应的级别;

②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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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③动用地方储备粮的资金安排;

④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包括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⑤其他配套措施。

5.5.1.2分级处置

启动区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区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启用专项工作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Ⅳ级应急响应处置

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会议,指挥部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②启动粮食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时监测粮食生产、库存、流通、进出口、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

③动用地方储备粮;

④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要求,增加成品粮油投放,满足应急保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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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稳定市场;

⑥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期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中央驻宣媒体做好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

⑦其他必要措施。

2)Ⅲ级应急响应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②启动地方储备粮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保障市场供应;

③执行粮食经营者特定情况下库存量;

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3)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必要时报请宣城市政府或宣城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②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商业粮食库存,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

③依法征用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保障粮食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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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

④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5.6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终止区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恢复和重建

6.1费用清算

区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宣城分行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粮储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被征用的粮食和物资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6.2补库

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由区发改委(粮储局)及时核查出库粮食数量,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宣城分行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区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宣城分行,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增加储备规模、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等措施,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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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订粮食应急预案,完善有关政策。

7保障措施

7.1资金和人员保障

区政府保障粮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

7.2信息化保障

区政府支持建设粮食应急信息化平台,实时掌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产能、库存、价格、销量动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实现应急状态下粮源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智能预判。

7.3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培训与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增强应急保障队伍的实战能力。

7.5奖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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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省、宣城市以及区本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7.5.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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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粮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发改委(粮储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宣州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宣区政办〔2016〕7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