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2-26 09:19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宣城市宣州区孙埠盛康牲猪定点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8NCUNC4X,法定代表人:奚晓华,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工业集中区。
2023年12月2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运维监管单位开展超标核查时,发现你企业涉嫌人为干扰设备正常监测运行。当日,我局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管理人员陈立顺2023年12月17日23时53分重启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干扰设备中正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最终导致12月17日23时总氮在线检测结果缺失。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证明调查时,企业当时现场状况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3份,证明调查时,法定代表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口述案件过程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原件18张,证明企业现场管理人员陈立顺于2023年12月17日23时53分重启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全过程,导致当日23时总氮检测结果缺失的情况;
5.在线监控视频记录一份,证明企业现场管理人员陈立顺重启总氮在线监控设备电源,导致当日23时总氮检测结果缺失整个过程的情况;
6.《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干扰检测设备中正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情形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的情况;
7.《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情况;
8.《关于印发<2023年宣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
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6号)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2次(含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10.《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业务类投诉处理标签》以及信访处理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向前追溯一年发生投诉且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拟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70000元(叁拾柒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企业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企业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企业放弃听证。
联系人:骆 杨 电话:0563-3023192
地址:宣城市中山西路492号 邮政编码:242000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