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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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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09:01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国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74413218P,法定代表人:陈爱德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军塘村。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7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数据进行调阅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企业窑排放口(DA002)2023年12月6日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二氧化硫浓度日均折算值为101.125mg/m³,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100mg/m³,超标0.01倍。你企业于2023年11月20日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果合格。通过调阅你企业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和数采仪历史数据,2023年12月6日二氧化硫日均折算值历史数据分别为:101.26mg/m³和101.125mg/m³,超标时段流速、温度、氧含量无异常波动,与日常生产工况数据基本一致,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正常,超标数据为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总经理陈爱德、安全员徐志福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3份,证明企业2023年12月6日窑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为真实超标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企业、总经理陈爱德、安全员徐志福的身份的情况;

5.宣城市国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窑排放口(DA002)污染物执行标准的情况;

6.宣城市国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资料1份,证明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合格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宣)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应对你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因你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中“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企业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企业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台账记录,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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