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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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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08:58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545993263,法定代表人:康皓翔,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麒麟大道10号。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1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你企业建设有1座渣仓,渣仓废气配套建设有1套旋风除尘器+三级水洗喷淋塔+二级碱洗喷淋塔废气处理设施,经查阅你企业排污许可证,氟石膏在渣仓内堆放时会产生氟化物和硫酸雾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企业渣仓废气配套的旋风除尘器+三级水洗喷淋塔和二级碱洗喷淋塔正在运行,碱液储罐向一级碱洗塔喷淋液槽输送碱液的管道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现场经过pH试纸测试并比对,一级、二级碱洗喷淋塔喷淋液槽内的喷淋液均为酸性,pH值约为2。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过程你企业安环部负责人汪士东、制造一部生产主管江启峰、出渣工王冠清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份,证明你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企业、法定代表人康皓翔、安环部负责人汪士东、制造一部生产主管江启峰、出渣工王冠清的身份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企业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安环部负责人汪士东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7.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安环部工作职能的通知》(宣亨电[2020]10号)复印件1份,证明安环部负责人汪士东负责安环部事宜的情况;

8.宣城亨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无水氟化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复印件1份、宣城亨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无水氟化氢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宣城亨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无水氟化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复印件1份、宣城亨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无水氟化氢扩建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宣城亨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电子级氢氟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宣城亨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电子级氢氟酸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1份、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电子级氢氟酸项目(二期6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电子级氢氟酸项目(二期60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9.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打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渣仓废气污染物种类及应当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渣仓废气的情况;

10.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5日-30日及12月1日尾气碱洗塔检测记录表复印件1份、宣城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设备维修材料1份,证明你企业渣仓废气配套的碱液喷淋塔不正常运行时长的情况;

11.《关于移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的函》及答复报告1份,证明企业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41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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