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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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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不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08:55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双赢集团宣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9203343Y,法定代表人:郭允南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叠翠东路25号。

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12月25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排污许可有关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皖环办秘〔2023〕48号)文件要求,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企业于2019年12月9日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2022年7月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41802559203343Y001V。你企业“年产30万吨废旧金属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批复,批复后新建1栋6#厂房、1台龙门剪、1台打包机。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属于登记管理类。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企业“年产30万吨废旧金属技改项目”未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副总经理肖军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企业年产30万吨废旧金属技改项目排污许可登记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郭允南、副总经理肖军的身份的情况;

5.安徽双赢集团宣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宣城废旧商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验收监测报告表及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年产30万吨废旧金属技改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和自主验收专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废旧金属项目环评、验收手续及开始调试生产时间的情况;

6.安徽双赢集团宣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内容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年产30万吨废旧金属技改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宣)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应对你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9950元的行政处罚。但因你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中“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企业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企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履行相关手续,避免违法排污。

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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