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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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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03-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17:19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贝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W5QT45X,法定代表人:余国义,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工业园区2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 年11月28日对对水东镇金莳园区项目部附近巡查时,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隔墙板被倾倒至金莳园区项目部西南侧空地,处于露天堆放、四处散落状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书3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管理人员、运输司机身份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委托朱希兵,作为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调查时,企业倾倒固体废物至水东镇金莳园区项目部西南侧空地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时,企业经理、企业管理人员口述案件发生过程以及运输司机口述固体废物转运过程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证明企业倾倒的固体废物现场露天堆放、四处散落以及处置已倾倒的固体废物运输费用、过磅重量的情况;

6.安徽贝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处置倾倒固废处置费用的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处置已倾倒固废产生费用的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关于“扬散”释义相关内容摘录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倾倒固废行为已造成固废扬散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标准内容规定,经过集体讨论,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