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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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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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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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区自然资规执告〔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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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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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未经批准,于2013年开始占用宣州区洪林镇洪林村集体土地3777.76平方米建设办公楼、厂房、水泥地坪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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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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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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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还土地。责令赵*宏将非法占用的3777.7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赵*宏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89.06平方米厂房。
3.罚款。对2013年、2018年、2019年占用建设用地建设的353.01平方米办公楼、644.26平方米水泥地坪和1975.5平方米厂房等用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5945.54元;对2019年占用坑塘水面建设的89.06平方米厂房用地按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1246.84元;对2023年占用建设用地建设的715.93平方米厂房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71593元;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7878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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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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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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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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