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24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1 发布日期: 2023-09-21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24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1
发布日期: 2023-09-2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9-21 14:51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8N58XT97,法定代表人:司力,地址:宣城高新区乐义冈路6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6月12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三甲村民组巡查发现,有车辆运输不明固体废物倾倒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三甲村民组马山路以西的荒山上,经查,不明固体废物来源于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为洗砂废水压滤后的泥饼。2023年6月13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调查,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8日起,将厂房租赁给你公司自行投资建设“年产100万吨商品砼原料砂石技改项目”,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年产100万吨商品砼原料砂石技改项目洗砂废水压滤后的泥饼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将洗砂废水压滤后的泥饼擅自倾倒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邵村村三甲村民组马山路以西的荒山上。

二、你公司商品砼原料砂石生产线部分易产生扬尘的成品砂和瓜子片露天堆放于车间西侧的空地上,未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2.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责任人身份情况;

3.2023年6月1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固体废物倾倒现场的情况;

4.2023年6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口述案件的情况;

6.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张,证明固体废物倾倒现场情况、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等覆盖措施情况、企业负责人对倾倒的生产废水压滤泥饼现场指认情况;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情况;

8.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与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和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场地租赁、项目建设及环保责任约定情况;

9.《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商品砼原料砂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2份,分别证明企业污水处理压滤泥饼为一般固废,应交由其他公司作为原材料综合利用的情况和企业生产砂石成品应存于成品仓内的情况;

10.2023年6月7日宣城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暨二季度专题会议上播放的《宣城市2023年一季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暗访片》截图复印件3张,证明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等覆盖措施问题被曝光的情况。

11.《宣城市2023年一季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暗访片》拍摄底片复印件2张,证明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等覆盖措施问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情况。

12.宣城市达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关于清理马山路古泉镇邵村村倾倒水洗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清理处置倾倒污水处理压滤泥饼的时间及处置费用的情况;

13.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人民政府《关于“6.12”古泉镇邵村村三甲村民组马山路附近倾倒工业固废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倾倒污水处理压滤泥饼所属地块为其他林业类别,不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700元(叁万零柒佰元整)。

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30700元(壹拾叁万零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