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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568327477/202311-00071 组配分类: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发布机构: 黄渡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202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3 发布日期: 2023-11-23
索引号: 113417037568327477/202311-00071
组配分类: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发布机构: 黄渡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202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3
发布日期: 2023-11-23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2023)
发布时间:2023-11-23 15:35 来源:黄渡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财建〔2023〕958 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
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安徽
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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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 号)精神和农村危
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
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
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前省财政厅
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确定
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
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
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
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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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
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资金测
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
理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
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
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
数据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农村危房
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
改造、7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
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
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
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
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
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
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
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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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
出。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
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
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
斜。测算公式为: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力系数×该地绩
效系数。
在每年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省财政厅会同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视情对具体分配因
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低收
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
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组织地方开展交叉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
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
算文件后,于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下达资金文件及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提出
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依规下达。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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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补助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各地财政
部门加强直达资金分配管理,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兑付,确
保有效发挥政策效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农村危
房改造任务量、资金安排情况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
第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补助
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
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负责农
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
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系统数据和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
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
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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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
间原则上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 30 日。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
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4〕70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
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 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
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
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
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
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
绩效自评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
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和重点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
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
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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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
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
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
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
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
资金,按照财政部等 11 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
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号)等有关文件
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
试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1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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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别 : 主 动 公 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