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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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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311-00049 组配分类: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311-00049
组配分类: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时间:2023-11-30 08:38 来源:洪林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如需咨询相关政策,请致电当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