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新田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新田镇人民政府>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补助> 政策与标准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11-00060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与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4 发布日期: 2023-11-24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11-00060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与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4
发布日期: 2023-11-24
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24 10:24 来源:新田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农村五保供养 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2016〕102号)、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 救字〔2017〕1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 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及省民政厅、省财 政厅联合下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

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 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 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 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 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

象由一级肢体残疾人拓宽到一、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 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 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 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县级人 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

财政局备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 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 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 活标准的10%。到2021年底,各地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5%。

四、 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 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 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年内完成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 (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 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

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在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 授权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先核对、后受理。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 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 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

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 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 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

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 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确认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 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 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 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

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 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

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 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 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

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市、 )、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  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 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

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

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 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

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 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 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 ”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 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 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 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 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 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 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

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 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

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 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