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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2309-00021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宣州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它 / 其他
名称: 关于对区政协74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2 发布日期: 2023-09-22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14X/202309-00021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宣州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它 / 其他
名称: 关于对区政协74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2
发布日期: 2023-09-22
关于对区政协7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9-22 10:02 来源:宣州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钟会文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商会组织使用捐赠票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在疫情防控、抗洪抢险、文明创建、脱贫攻坚、扶贫济困等工作中做出的积极贡献,对我区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针对你们提出的基层商会组织使用捐赠票据事宜,根据2016年2月14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具体内容的组织章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申请函、民政部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工商联(总商会)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等资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对于捐赠票据的领核使用,财政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审核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也将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管。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合法合规地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在集资、摊派、赞助等活动中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向出资人提供利益,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应使用税务发票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自觉规范接受公益捐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