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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11-00017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2023年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9 发布日期: 2023-11-0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11-00017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2023年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9
发布日期: 2023-11-09
2023年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09 10:08 来源:新田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

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标准的2-10倍;
1政策内自付费用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按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9-10倍进行救助;
②政策内自付费用在4-6万元(含4万元)的,按照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8 倍进行救助;
③政策内自付费用在1-4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照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5 倍进行救助。
对于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且子女未成年或正在就学阶段(研究生除外),在以上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3 倍给予救助。
(2)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标准的 2-6 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标准的2-4 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者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