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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11-00015 组配分类: 特困人员供养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9 发布日期: 2023-11-09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17J/202311-00015
组配分类: 特困人员供养
发布机构: 新田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9
发布日期: 2023-11-0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3-11-09 09:49 来源:新田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及受理:
一、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
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
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
况的相关手续。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
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
- 5 -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
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
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核确认
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
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五、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
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
观性进行评议。
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
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并重新公示。
七、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
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
抽查核实,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八、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
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九、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