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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7338/202307-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4 发布日期: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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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4
发布日期: 2023-07-24
【文字解读】《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4 14:44 来源: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7月24日,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宣区政办〔2023〕4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政策有调整。因原文件制定较早,2014年时原国家规定工程必须招标的为200万元,安徽省规定是100万元, 2018年6月1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颁布,工程必须招标的为400万元以上。国家省市政策在不断调整,需要重新出台该办法。

(二)原文件已废止。2014年区政府以政府办名义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宣区政办〔2014〕104号),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变更范围及程序进行了规定。2021年,因不适应现有形势,经区审计部门提出,2021年11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废止。

(三)区级政策多次修订。《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区政办〔2014〕104号)出台后,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公管委会议等形式多次进行了调整修订,变更管理要求较为分散,没有统一的文件,需要出台统一的文件明确要求,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出台《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目的是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造价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重新制定的《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范围、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降低审批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把工程变更审核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区数据资源局6月初会同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6月中下旬先后两轮征求乡镇街道、相关区直单位意见建议,7月7日区政府办牵头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结合反馈意见,我局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由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形成了送审稿,经第2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7月24日正式印发。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总则、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宣州区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以及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变更手续、后实施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范围。指发生与合同、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改变的事项,包括下列八种情形:

1.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2.因建设单位原因及其同意发出的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4.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

5.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6.工程量改变、改变的建设内容导致费用的改变;

7.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引起的变更;

8.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变更程序和审批流程。

1.原文件的审批流程。

原文件《关于印发宣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区政办〔2014〕104号)审批流程:

单次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无主管部门的为本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时限审查批准;

单次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时限审查批准;

单次变更增加金额3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0%(含20%)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定时限审查批准,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2.拟修订办法的审批流程。

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5%的变更,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40万元(含40万元)的或累计金额达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5%(不含)-10%(含)的变更,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为建设单位)批准;

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40万元(不含40万元)-60万元(含60万元)的或累计金额达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10%(不含)-15%(含)的变更,由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性审查技术审查,并会同区数据资源局、审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金额在6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15%以上的变更,由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性审查技术审查,并会同区数据资源局、审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如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变更程序前,应就变更事项及事由书面报区政府,在完成相关审查审核后,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设单位汇总相关资料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变更审批流程”可能在实际变更程序中存在审批权限重复的情形,做出如下解释:

其一,因确定“工程变更单次增减金额”和“累计金额达合同价百分比”的双控机制是为了加强工程变更审批规范化,避免出现随意拆分变更、逃避审批的问题。

其二,在工程变更实际中应按照“先满足先执行”的原则进行,如工程变更单次变更增减金额为50万,但累计金额却未超过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预留金、备用金)5%的情形下,应按照《办法》第六条“变更审批流程”第(三)项条款执行审批流程。

(四)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固定进行工程变更审批的,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二是建设单位及个人如存在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并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附则内容,以中央、省投资、世界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资金提供方、贷款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提供方、贷款方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

解读人:徐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科长)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