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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311-00009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2023年临时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7 发布日期: 2023-11-07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311-00009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2023年临时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7
发布日期: 2023-11-07
2023年临时救助供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07 09:10 来源:溪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工作提示

  各县、市、 区民政局:

近年来,我市临时救助取消了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实行 “遇困即扶、应救尽救”工作措施,但根据近年来各地  临时救助数据分析,我市临时救助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救助  对象主动发现不够、救助类型单一、救助标准不够高等问题, 具体表现在,有的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实施一起临时救助,有  的临时救助对象仅针对低保对象家庭和特困对象;有的临时  救助仅针对本地户籍人口;有的临时救助的类型仅限于因  病;有的临时救助标准普遍低于低保标准的 2 倍等,临时救  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  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工作的部署,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根据《安徽省临时救  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和宣城市民  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宣民社救〔2021〕16 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大临时救助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是加大急难型临时救助力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对有劳动能力但因疫情影响、家庭中 有重病重残人员需要照护等客观因素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 活面临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大学生等临时遇困人员纳入 临时救助范围,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 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 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二是加大支出型临时救助力度。低收入家庭成员接受非 义务阶段教育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或者家庭成员因残疾康 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 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应及时给予 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1 万元以 上,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对因病个人自 付费用不足 1 万元的特殊困难对象,应视其家庭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做到 “应救尽救”。

三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 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 倍,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 10 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 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是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可采取 “跟进救助”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 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探索运用信用承诺制  度,初步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做出承诺后予以“先  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  陷入困境,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不得因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资料而拒绝办理。

五是加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 际,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 对象,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 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进一步明确生活 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社会救助审 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临时救助一般由乡镇(街道)实施, 必要时,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对临时救助工 作开展不力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指导和督促,切实提升临时救助工作质效。

附:关于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宣城市民政局

2022  12  27 日


 

 

 

 

附:

关于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一、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原则上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总货币财产低于 10 万元。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 非居住类房屋( “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 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  2 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 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家庭 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机动车辆的除外)。其中, 支出型困难家庭可适当放宽,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可以仅有一辆购置价不超过 10 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的把握原则

( 一)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1、有 2 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有 2 辆(含) 以上生活用机动车辆,或者仅有 1 辆但价值超高(购置价超过 20 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 6 倍以上年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在 4-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分别增加 0.5 倍— 1.5 倍低保标准的赡(抚、扶)养费。 )

(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

1、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 被供养人 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未对供养义务人尽抚养义务, 或与被供养人存在其他特殊矛盾,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

2、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无供养能力。供养义务人家庭 房产、车辆等财产超标,但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收入大幅度减少,或因突发疾病、灾难等原因支出大幅度增加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实际不供养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