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溪口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溪口镇人民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 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401-00123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31 发布日期: 2024-01-31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187E/202401-00123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31
发布日期: 2024-01-31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4-01-31 14:47 来源:溪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1.由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及有关案件材料。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及经济困难标准。

3.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