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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304-00067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号: 宣区政秘〔2023〕18号
生成日期: 2023-04-14 发布日期: 2023-04-14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3899/202304-00067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宣州区住建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号: 宣区政秘〔2023〕18号
生成日期: 2023-04-14
发布日期: 2023-04-14
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4 14:56 来源:宣州区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项目已经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宣州区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了审查,经2023年3月13日宣州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济川街道办事处东桥社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北至阳德路、南至明镜湖小区附近、东至卜村路、西至明镜湖路附近(具体位置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具体实施单位: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补偿

按照《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安置地点

征收区域周边就近安置。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范围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宣城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对明镜湖小学建设用地范围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任务单》(宣征管任〔2022〕1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内房屋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区域内共需征收房屋64户,房屋总面积约9211.28㎡,土地2.8亩。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济川街道办事处东桥社区范围内,征收范围北至阳德路、南至明镜湖小区附近、东至龙川路、西至明镜湖路附近(具体位置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签约时限

具体时间为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60日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化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果进行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布和对估价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房屋合法面积为应安置面积,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安置房按同一评估时点进行价格评估,各计各价,互找差价。

1.安置地点:征收区域周边就近安置;

2.被征收人应按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3.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严格按照“谁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钥匙,谁先选择安置房位置和房号”的原则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一)原则上以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证载面积(未翻、扩、改建)有争议的,被征收人需书面向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申请,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或有资质房屋测量中介机构根据国家质监总局房屋测量规定进行重新核定,

征收人按核定后的面积计算补偿。

对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按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二)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认定依据为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时点,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地藉图或航拍图。

2.2007年4月30日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950元/㎡;

砖木结构:800元/㎡;

简易房:层高2.2m以上的400元/㎡、层高不足2.2m的280元/㎡。

3.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砖木结构按40元/㎡,简易房按30元/㎡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界定

(一)房屋使用性质分类: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二)房屋使用性质的界定: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标注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有规划批准手续的,以规

划批准文件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三)对已形成街道两侧的有房地产(不动产)权证的住宅改做营业房屋认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认定条件:须在本方案张贴公示之日前一年,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方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2.经营房面积确定:根据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确认为营业房面积;

3.补偿标准:按经营房屋评估价扣除被征收房屋土地收益金后,给予补偿。

七、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一)奖励标准及期限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在规定时间内(具体奖励期限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为准),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1.住宅房货币化补偿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60天,逾期不予奖励。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60日之间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2.住宅房产权调换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6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

3.有房产证,并明确载明商业性质的门面房(底层沿街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如下:

1)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600元/㎡的奖励。

4.住宅和商业门面房以外的被征收房屋,签约奖励按照住宅奖励规定执行。

(二)优惠补助政策

1.产权调换优惠补助政策

1)高层补助系数: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小高层的(7-11层),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高层的(12层及12层以上),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

2)超面积结算:选择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

10㎡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30%计算;超出10-20㎡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3)物业服务费补助: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到高层建筑的,其物业服务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方式为:以被征收人合法面积或认定的合法面积与高层补助面积之和为基数,按每月0.6元/㎡的标准补贴10年。

2.市场化安置奖励补助政策

对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安置房)的奖励办法及标准,依据《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9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宣征管办〔2018〕14号)文件执行。

(二)被征收人也可委托本项目已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装潢附属进行价格评估,征收人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九、其它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气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有义务向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情况;若隐瞒不报,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房屋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宣州区济川街道办事处

 

 

 

 

 

抄送:区征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