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03XP/202310-00012 | 组配分类: | 减灾救灾 |
发布机构: | 古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宣州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管理实施意见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5003XP/202310-00012 |
组配分类: | 减灾救灾 |
发布机构: | 古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宣州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管理实施意见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
为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 245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 948号)《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乡(镇)财政安排用于救灾工作资金,与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乡镇、村(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下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数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保管救灾储备物资等,以及落实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区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受灾需救助人员数量等情况,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和抢险备料。
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应急救助 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问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期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解决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基本生活困难。
(三)旱灾救助 用于帮助因早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抚慰遇难人员家属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五)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严重损毁或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解决重建或维修的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期间(当年12月至次年5月)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其他救助支出。
第五条 用于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勒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等抢险救援事项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修救援人员规模及乡镇、街道财力等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需救助人员数量并结合乡镇、街道人口总数、财力等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安排资金拨付。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村、社区的需救助人员数量并结合各村人口总数、村集体经济等情况研究决定各村资金分配额。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根据受灾群众的自救能力实行分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救灾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结合受灾人员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对受灾严重户和受灾经济困难户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自然灾害数灾资金的救助标准:
(一)应急数助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统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二)过渡性生活安置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救助实施标准。
(三)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如需直接打卡发放给受灾群众本人,区级根据实际确定分类教助实施标准。
(四)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
(五)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具体补助标准,对长期无人居住房屋、附居房、临时房出现因灾倒损以及居住房屋出现轻微损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根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全省冬春教助指导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冬春教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人均数助金额超过限额的受灾户,由该户所在村委会书面说明原因,经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区应急管理局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资金救助的形式,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方式发放,确因需要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一)发生自然灾害,村委会要及时组织核查灾情。受灾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交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书。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委会或村民组提名并完成申请手续。
(二)村委会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资金拟分配方案。单批次金额超过1.5万元的,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资金分配方案单批次金额不超过1.5万元的,可召开村三委会(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下同 )并邀请2名村民组长参加民主评议资金分配方案。
(三)民主评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人口数、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教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救灾资金的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拟救助对象名单及时上传村级“小微权利”监督服务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重点加强人员信息是否准确、有无重复人员、有无死亡人员等方面审核,经审核后报区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乡镇、街道对审核上报结果负责。
(五)区应急管理部门核定打卡清册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按流程录入“一卡通”系统后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 恢复重建倒损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的确定除按第十条(一)、(四)、 (五)项规定的程序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 村委会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对申请、提名对象不超过2户的,可召开村三委会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未超过5户的,可召开村三委会并邀请村民组长参加,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超过5户的,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拟补助对象。
(二)村委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以及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拟补助对象名单及时上传村级“小微权利”监督服务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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