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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2310-00004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索引号: 113417037233420044/202310-00004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朱桥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3-10-07 10:15 来源:朱桥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朱桥乡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地范围以工程设计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为依据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为工程设计红线图内的建筑物、构造物。具体以建设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外缘和项目设计单位调查公示的实物成果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0120号)文件精神及我乡水利、交通等重点工程的普遍做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用途、等级和面积计算标准按文件附件1、2执行。

2.房屋附属设施及装潢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3.搬迁及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

4.奖励标准及期限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奖励,奖励期限60天,逾期不予奖励。

奖励期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100元/㎡的奖励。

奖励期第46-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5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起止时间另行通知。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附件5、6、7相关内容执行。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抢栽的青苗、花草、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特殊征迁项目补偿标准

特种养殖、特种种植、生产企业等其他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的,按照我乡有关重点工程相应的办法,由相关单位会同朱桥乡人民政府据实向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区)建设领导组会议报告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凡工程设计永久用地(红线)图以外,因所需的取土区、弃土区、施工堆料场、拌和站、施工驻地及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完善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综合地价测算,临时用地按2030元/亩/年给予补偿,临时用地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两年计算,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上有青苗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相应规定补偿(本节第(三)点)。

3.施工单位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时,应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如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期满后,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复垦后的土地必须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并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或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原道路和水系畅通,保护好生态环境,不得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六)杆线、管道迁移

在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区)建设征地范围内因影响工程建设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杆线产权单位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按期做好迁移工作,迁移补偿费用经朱桥乡人民政府会同杆(管)线产权单位协定,由水阳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区)征迁协调办公室按照所协定的杆线等迁移(征迁)补偿金额调度资金到有关单位或按相关政策支付。

三、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一律实施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具体内容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指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指住宅用房以外的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

未经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征收补偿时按房屋原用途认定。

第二条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经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在其证载或批件注明的合法建筑面积内据实认定征收补偿面积。

 199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建成且之后一直未翻(扩、改)建的无证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其建筑面积视同合法建筑面积,据实认定为征收补偿面积。

第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950元/㎡(均价)与被征收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及奖励按照《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0〕120号)文件执行。

 1. 认定的征收补偿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人家庭应安置人员计算确定)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

 2. 被征收人家庭在签订征收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超面积部分以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第四条  对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在200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的房屋,在200㎡建筑面积内据实认定为征收补偿面积;2002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21日期间建造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在规划批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筑占地范围内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在160㎡建筑面积内据实认定为征收补偿面积。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认定的征收补偿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950元/㎡(均价)与被征收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认定的征收补偿面积部分,按照附件1规定的房屋基本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得计算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

(三)认定的征收补偿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

(四)被征收人家庭在签订征收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超面积部分以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第六条  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未经批准建设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的部分,在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人员人均40㎡内据实认定征收补偿面积。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房屋征收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认定的征收补偿面积与家庭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50元/㎡(均价)与被征收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认定的征收补偿面积部分,按照附件1规定的房屋基本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农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未经批准建设的家庭多处住宅用房,在被征收人家庭应安置人员人均40㎡内据实认定征收补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认定的征收补偿面积部分,砖混按500元/㎡、砖木按300元/㎡计算补偿金额。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家庭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补足应安置面积的,其补差部分按300元/㎡购买;

(四)被征收人家庭在签订征收协议选择安置房时,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人均5㎡内按协议签订时超面积部分以优惠价购买;再超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交易指导价购买。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家庭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装潢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

 第八条  其他征收补偿规定:

(一)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人员2007年4月30日前所建住宅用房不予安置。如该房屋经核实系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所建家庭唯一住房,则允许其按交易指导价的70%购买一套80㎡以内的安置房。

 (二)经朱桥乡人民政府2007年4月30日前同意且建成的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按照砖混500元/㎡、钢构400元/㎡、砖木300元/㎡计算补偿金额。征收时按照原约定用途使用的给予征收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装潢等补偿。

 第九条  不符合本章上述规定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违法建设人自行拆除的可按照砖混(钢构)50元/㎡、砖木40元/㎡给予拆除补助;强拆的不予补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集体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三)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家庭应安置面积是指家庭应安置人员人均40㎡安置面积累计值与增加安置面积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面积:

(一)已达法定婚龄且一直未婚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增加的40㎡按安置房交易指导价的70%购买;

(二)已婚且持一孩生育登记证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增加10㎡;

(四)持有二孩生育登记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时,经乡镇计生部门确认怀孕的,保留一个安置人口(40㎡)的安置权力,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一年内孩子已经出生、入户的予以确认,否则取消。

(五)丧偶人员按人口进行安置的,按40㎡进行安置,并允许本人按安置房交易指导价的70%购买不超过40㎡的安置房;离异人员,房屋满足基本居住功能,按人口安置的,允许本人按安置房交易指导价的85%购买不超过40㎡的安置房 。

第十二条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安置到总层数为7层以上11层(含11层)以下的单体建筑中的,按被征收人家庭应安置面积内的认定征收补偿面积为基数赠送6%;被安置到总层数为12层以上的单体建筑中的,按被征收人家庭应安置面积内的认定征收补偿面积为基数赠送9%。

 第十三条 应安置人员是指被征收人及其居民户口簿(原农业户口簿)中一直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分配权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征收项目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寄居、寄养、寄读以及挂户人员除外):

(一)因婚嫁、出生、依法收养、政策性移民落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原农业户口);

(二)本人或父母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出前原户籍在本村民组的现役军人(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宣判时户籍在本村民组的服刑人员;

(三)本人或父母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出前原户籍在本村民组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在校学生,仅对其本人按40㎡的标准进行安置;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已迁回宣州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正式职工除外),达到法定婚龄,有实际居住房屋,且房屋建造时间在2007年5月1日前的,可单独对本人按40㎡予以补偿安置。

(四)原户籍在本村民组、在20世纪90年代自费购买自理口粮户籍的,现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村民组且该处住宅用房为其集体土地上唯一住宅用房,并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仅对其本人按40㎡的标准进行安置。

(五)婚嫁后户口一直未迁出,且在婚嫁地没有享受征收安置的,对其本人和出生即随其落户的子女按人均40㎡的标准进行安置,安置后不得在婚嫁地重复安置。

 第十五条  统建安置房户型一般为60㎡、80㎡、100㎡、120㎡四种户型。被征收人家庭须按照与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安置房房款在签订安置房销售合同时结算。

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宅基地不再补偿,其他各项补偿(补助)标准奖励按《关于调整宣州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宣区政秘〔2020〕12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类补偿标准。组织实施征迁中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二)要严把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项审计,确保征地拆迁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要努力保障工程施工环境。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工程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公安部门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朱桥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