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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03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1 发布日期: 2023-09-21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039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1
发布日期: 2023-09-2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9-21 14:53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采石场(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70425510D,执行事务合伙人:茹贤华,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村。

2023年7月6日-7月7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破碎、筛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

二、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内存放有废油桶,废油桶表面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车辆维修区域空地上存放有废油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2023年7月10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废油桶表面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企业未整改完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茹贤华、环保设施运维小组成员周腾鸿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厂区车间分布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茹贤华、环保设施运维小组成员周腾鸿的身份的情况;

6.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砂岩矿200万吨/年(整合)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砂岩矿200万吨/年(整合)采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宣环验〔2018〕38号)复印件1份、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砂岩矿200万吨/年(整合)采矿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危险废物种类、破碎和筛分工段应当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设施且保证正常运行的情况;

7.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采石场(普通合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危险废物贮存时间的情况;

8.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采石场(普通合伙)《关于宣城市养贤乡幸福采石场环保设施运维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宣幸字〔2023〕6号)复印件1份,证明周腾鸿是企业环保设施运维小组成员及其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

9.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采石场(普通合伙)2023年5月6日-2023年7月6日除尘器工作记录表打印件1份,证明企业2023年7月6日布袋除尘器开启时间和具体责任人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宣环(宣)责改〔2023〕15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7号)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3〕16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内容,对你企业实施的行为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裁量标准内容,对你企业实施的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99000元(拾玖万玖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裁量标准内容,对你企业实施的行为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45000元(拾肆万伍仟元整)。

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544000元(伍拾肆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