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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02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4 发布日期: 2023-09-14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02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4
发布日期: 2023-09-1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0:51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生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WJ4FN8F,法定代表人:王军,地址:宣州区狸桥镇九龙山北路。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5月16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西侧、东北侧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未采取防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明书2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企业西侧、东北侧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露天堆放于厂区空地,未采取防扬尘等污染防治措施;

5.《关于组织参加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通知》及《2023年第一、二季度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部分内容截图,证明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被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3〕10号)、《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3〕10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内容,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2200元(陆万贰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