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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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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01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全方位解读《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3 发布日期: 2023-09-13
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309-0001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全方位解读《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3
发布日期: 2023-09-13
全方位解读《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3 15:55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一、起草过程和背景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各地要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2023年3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3〕12号)要求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2023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3〕16号)明确需形成责任清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改善入河排污状况。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了《宣城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水阳江、青弋江、新安江、太湖流域重要河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任务,完成3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上述排污口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水阳江、青弋江、新安江、太湖流域重要河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基本建成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3〕1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3〕16号);

4.《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

5.《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

四、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

《实施方案》整体结构同国家实施意见和省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保持一致,旨在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共包括5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是目标任务,包括2023年-2025年年度排查整治目标。

第三部分是开展排查整治,包括组织开展排查、确定排污口主体责任、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明确整治要求、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

第四部分是严格监督管理,包括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完善树标立牌、明确监管责任、强化执法监测。

第五部分是加强支撑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公众监督。

五、下一步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分推进阶段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2.严格环境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要加大排污口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以及未落实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和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3.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

4.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